相关部门及各大新闻媒体:
投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周晓琼,女,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身份号码:51352519740308638X,住重庆市彭水县鹿鸣乡合理村1组28号,电话:17323785288。
被投诉单位: 彭水县人民检察院,彭水县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投诉人就彭水县人民检察院、彭水县人民法院(2021) 渝0243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投诉控告,向重庆市第四中极人民法院提起投诉控告同时向中央政法委实名投诉控告.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请求撤销(2021)渝0243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重审此案,判决被告邹海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实体刑。
周晓琼被打至轻伤图一
事实及理由:彭水县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20)408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邹海花犯故意伤害罪,彭水县检察院,彭水县人民法院办理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被告邹海花并沒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周晓琼达成谅解书。法院法官故意对被告邹海花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被告邹海花赔偿申请人周晓琼民事损失 40591.56 元。这明显是典型的关系案、人情案、助长被告嚣张气焰继续犯罪,。当前是政法系统整治学习阶段.,我实名向各大新闻媒体及中央政法委投诉控告 , 在此要求彭水县法院刀刃向内、公正为民、使每一个案件人感受公平正义。根椐彭水县法院判决书显示,经庭审查明:被告邹海花是申请人周晓琼丈夫的亲侄儿媳妇,2020年5月18日,被告邹海花的婆婆李国珍与投诉人因老房子宅基地复垦的事情发生口角,当日李国珍电话告知其儿子即被告邹海花的丈夫黄飞。2020年5月19日21时许,黄飞和被告邹海花找申请人周晓琼理论,因投诉人周晓琼说被告邹海花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被告邹海花便上前去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周晓琼嘴巴,结果被告邹海花被投诉人本能咬了手指,两人便相互抓扯起来,抓扯中双方倒地,倒地后两人继续抓扯,后被告邹海花翻身起来,坐在申请人周晓琼的肚子上,用双手控制住控告人。控告人周晓琼的丈夫听见争吵后随即报警。当日 22时30分左右,民警到达现场,发现被告邹海花仍然坐在申请人肚子上。民警将两人制止,随即将控告人周晓琼送至彭水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查,申请人周晓琼右侧第7、8肋骨不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彭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申请人周晓琼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投诉人周晓琼受伤后的损失共计117928.38 元。
彭水县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邹海花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邹海花犯罪后自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邻里纠纷,被告邹海花自愿将赔偿款打入法院案款账户,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邹海花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被告邹海花赔偿投诉人周晓琼民事损失 40591.56 元。
周晓琼被打至轻伤图二
投诉人周晓琼认为:彭水县法院对被告邹海花的量刑是适用法律错误,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被告邹海花故意伤害投诉人周晓琼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被告邹海花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情节指导意见》之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适用缓刑表现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和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彭水县法院量刑已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故申请人周晓琼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强烈呼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查清事实提起抗诉再审此案。
投诉人:周晓琼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