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基本情况。2006年4月25日,米晓民因时任局长邹文海接受调查而被立案。2011年1月19日,该案正式审结。2012年11月7日,东安区法院李力等任性过度错乱地作出狗屁不通的176号刑事判决。
穆棱法院阶段:2006年-2011年,陆续作出(2006)穆刑初字第138号判决;(2007)穆刑初字第64号判决;(2011)穆刑初字第2号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牡丹江中院阶段:2007年陆续作出(2007)牡刑二终字第6号裁定书;(2007)牡刑二终字第24号裁定书。
黑龙江省高院函(【2007】黑刑二他字第3号)。
东安区法院阶段:2012年11月,悍然作出(2012)176号判决,再次判米晓民“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肆无忌惮祸起325万。牡检察院为敛财不择手段,违法扣押张兆民225万元,无端掳夺张春富100万元。2003年7月,绥芬河市兄弟旅行社法人张兆民按城市总体规划申请将其名下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经绥芬河市计委立项和规划许可,此地属于宗地内的改扩建项目,绥芬河市政府副市长满玉海签发红头文件批复按租赁方式供地,将原工业用地结余出让金转为4年(补交6527.92元现金)租金。但是,牡检察院冯德民等强行废止国土资源局与张兆民签订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计算土地出让金225万元并予以强行扣押,这笔本属于绥芬河财政国库收入的资金进了牡检察院的腰包。无端掳夺张春富100万元。冯德民等逼迫绥芬河开发商张春富拿钱。张春富2003年摘牌STG-010出让地块欠缴绥芬河市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1799490.78元,冯德民等强行勒索其中的100万元,并口头承诺张春富欠缴余款799490.78元不用缴交,至今仍在绥芬河市国土资源局挂账,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出让金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并设立专户存储,牡丹江市检察院无权支配和使用应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325万元土地出让金。
为钱能花硬诉强判。匹夫无罪,怀璧其罪。穆棱市法院最终生效的无罪判决审判历时6年,是经过牡丹江中院2次发回重审和黑龙江省高院审核指导这样一个完整的程序,此判决结果在法定时限内穆棱检察院未抗诉,有法可依客观公正。但是,东安法院李力、王洋、刁琳无视穆棱法院无罪判决结果和省高院的4条指导意见,又一次悍然作出“定罪免处”判决,欲加之罪昭然若揭。这是明火执仗的“被有罪”,典型的“软暴力”,都是“钱”惹的祸。李力等是蓄意制造冤假错案的真凶,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枉法裁判证据确凿。原东安检察院刘志涛说:“我们就是法律,办案为了搞钱,我们得抓个倒霉的,没有人背锅顶罪我们拿走的钱花不了,你再上诉也没用,胜诉了我们换个地方还起诉你,你啥时候服气为止!”事出反常必有妖。第一、刑事司法人为操纵。时任牡丹江检察长宣称:“这个案子我也感觉米晓民委屈冤枉,局长邹文海没追究、副市长满玉海因绥芬河市委书记徐广国讲情也没处理,我定的下边人不处理。前任检察长交代的事总得把它了了,还得在原来的穆棱办理,我定的结果就是定罪免处(根据录音整理)。”检察长定调子定框框亲自操控刑事司法,为了前任掳夺的出让金不被追责煞费苦心欲加之罪,真是冤枉我的人比被冤枉的我更知道我有多冤枉。第二、违反程序另起炉灶,将由穆棱办理肆意改为“嫡系”东安检法办理。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第三、苦心孤诣草菅人命。李力不管三七二十一,为了达到牡检察院利益最大化,故意把不符合证据关联性的“证据”一边倒予以采信,赤裸裸的程序违法,开庭只是走过场,无罪推定证据规则都失去意义,强制形成治罪流水作业,心无所戒行无所止。司法公平公正的最后防线因黑幕下贪腐而崩塌。第四、区域政策惯例操作。宗地内改变土地用途采取租赁方式供地在绥芬河是区域政策,重点有绥政发【1999】45号绥政办发【2000】70号等一系列在有效期内文件支撑,2003年6宗、2002年22宗、2001年4宗。第五、欲加之罪捏造损失。张兆民一次性缴纳4年(预交3年)租金104807.92元(商服40年、住宅70年)。依绥政函【2003】3号和绥政发【2015】20号文件租金总额为10662017.93(313110.72+10348961.21)元,牡检察院按出让计算出让金扣押掳夺就想当然地说给国家造成损失,事实是租金收入10662017.93元,远大于出让金2250000(牡检察院核定)元。因根本不存在损失,故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完全不具备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李力无根无据任性过度错乱地把宗地拆分计算捏造出来993287.40元出让金,与牡检察院先期扣押的225万元严重不符,生搬硬套刑法397条明显适用法律错误。第六、承欢献媚奇葩断案。《宪法》第105条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3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决策决定下属只能按首长批示办。《土地管理法》第53条规定:“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刑法》第397条对滥用职权罪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案涉宗地上有主管副市长满玉海审批,局长邹文海批准,下有各科室的汇审意见,批文是绥芬河市政府红头文件,印章是“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专用章”。绥政土发【2003】65号明确“此地以租赁方式供地”。仅国土部门参与者10余人,只对中间环节的办事员1人论罪科刑,真是奇葩!奇耻!奇冤!!!如果非要定罪也是副市长满玉海够罪。米晓民根本不具备滥用职权的客体要件及主观要件,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李力等极尽献媚趋炎之能,使176号刑事判决横空出世。
需要特别强调的几个问题:1、必须要有罪。一次穆棱杜蕴青裁判上诉,二次穆棱王贵斌裁判再上诉,三次穆棱柳炳枚判决无罪!无罪判决后法定时限内,穆棱检察院未抗诉。但换个地方再诉,直到必须有罪!牡丹江检察院黔驴技穷后霸王硬上弓,脱离原指定管辖的穆棱市检察院、法院,枉法追诉天理不容!审判长李力等纪法底线丧失公权力滥用。2、选择性执法。仅2003年经绥芬河市政府批准,属于宗地内“翻改扩”建有偿租赁供地有6宗,另外个别宗地当事人通过“疏通协调”冯德民不予立案,眼睛向“钱”目的搂钱,假借法律之名行贪赃之实。相同性质的问题不同的对待方式,法律公平何在?如果没有利益输送怎会出现这样的情况?3、目的性审判。东安区法院李力等自演了新版“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助纣为虐为虎作伥,与检方冯德民等沆瀣一气蛇鼠一窝,枉法裁判跃然纸上!4、法让于不法。就同一案件牡丹江中院两次发回穆棱法院重审,期间牡丹江中院经书面请示省高院并得到明确答复,最终穆棱法院审理结果是无罪。牡丹江检察院为了消化美化自己违法敛财的“丑行”法内干预,握有公权力的人操控刑事司法惯性力量真真的可怕!5、党政纪混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只唯上不唯实,机械呆板非人性化处理问题,新规对旧账重复处理干部,唯唯诺诺规避责任畏于担当!
惩治腐败为民除害。米晓民不忘初心支援边疆来到绥芬河35年,勤奋敬业履职担当,再度遭受迫害后,为了牡检察院不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违心的接受东安法院“定罪免处”的刑事判决结果,违心的接受行政警告的政纪处分,违心的接受留党察看党纪处分,却拒绝接受政务撤职处分。敬业爱岗的优秀公务员活生生被一群司法腐败分子暴殄天物式地扼杀摧毁,壮志未酬痛心不已。作为基层小公务员流血流汗又流泪!在努力建设法治社会的当下公理何在?米晓民就该事项有4个司法判决2个司法裁定3个党政纪处分,枉顾公平公正的一事多罚,司法及党政纪乱象昭然若揭,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事虽至此,米晓民仍然相信党不会冤枉好人,相信法律公平公正。牡检察院法院冯德民、李力等人明知米晓民为正常履行职责,为使325万元赃款合法化,风牛马不相及的事项牵强附会断章取义,拉郎配式的强拉硬扯地罗织罪名,人为的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米晓民,冯德民、李力等大搞特搞“灯下黑”,多年来始终是孱弱的米晓民个人面对握有公权力链条团伙式的检察院法院司法腐败集团的无辜构陷,是真正的“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执法者利用法律达到掳夺钱财的目的人神共愤!扣问苍天大地国法党纪,米晓民就求个公平正义!
附件:相关证据
1、穆棱法院(2011)穆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2、东安法院(2012)东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
3、绥芬河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金挂账明细表(共1页)。
4、张春富欠缴土地出让金原始欠据复印件(共2页)。
5、绥芬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共2页)。
6、授权委托书和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共3页)。
7、穆棱法院(【2006】穆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
8、写给金银墙的《情况反映》(2012年9月26日)。
9、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函(【2007】黑刑二他字第3号)。
10、金银墙关于案件的谈话录音。
爆料人:米晓民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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