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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涵江法院居然成为政法整顿的“顽瘴痼疾”!

2021-05-22 08:09  来源:未知   浏览数:
本站讯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人民法院篡改公文案久拖不决,公然蔑视监督、督办机关,成为典型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顽瘴痼疾! 当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当扎实推进之时。中央政法委...

本站讯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人民法院篡改公文案久拖不决,公然蔑视监督、督办机关,成为典型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顽瘴痼疾!

当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当扎实推进之时。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办公室主任陈一新强调,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就是要清除害群之马,清查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两面人”,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深查执法司法腐败;整治顽瘴痼疾,强化治建并举。但是,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法院就像政法队伍中的一块毒瘤,顶风而上,对于上级法院和人大的监督、督办置之不理,公开蔑视!令人不禁感叹这个法院的牛逼程度。

从2018年以来,国内各大媒体,曾以《福建莆田:法院篡改公文一个字导致案外九人无家可归》、《福建莆田:法院竟敢藐视省人大监督的篡改文件案》等为题,先后报道了涵江法院恶意篡改公文,导致案外九人无家可归的恶性事件。日前,涵江区胜腾鞋革厂(简称胜腾鞋革厂)法定代表人陈文水(即案外九人的户主)向福建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在莆田市盛兴福利贴合厂与胜腾鞋革厂加工费纠纷案执行中,故意捏造事实、篡改公文、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并利用胜腾鞋革厂6.72万元债务,在违法将其个人23万元财产强制执行后,其与祖孙四代人共有的价值200万元的家庭财产被涵江法院“强制执行”、价值800余万元的房屋被未表明身份、未出具任何“强拆”法律文书的警察动用机械设备强行拆除,导致包括96岁老母在内的祖孙四代9名家庭成员长期无家可归的悲惨遭遇。但面对福建省人大监督、省高院督办的“篡改公文”案,而涵江法院推诿搪塞,拒不纠正其严重违法行为,成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顽瘴痼疾”或称毒瘤。与此同时,涵江法院有关人员还私下“活动”,寻找关系人,表示可与陈文水“私了”。其目的已经昭然若揭:就是法院领导要为在此案审理及后来的对陈文水家个人财产违法强行强拆的违纪犯罪的涉事人员充当保护伞。

陈文水个人的房产

民事裁定“张冠李戴”

据调查,该案的执行依据是1997年11月20日涵江法院(1997)涵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自1996年10月3日起至1996年5月28日止,原告莆田市盛兴福利贴合厂(简称盛兴贴合厂)先后承揽加工胜腾鞋革厂鞋材共计加工费、材料费人民币9.72万元。被告于1997年1月至4月间三次向原告偿还3万元,尚欠6.72万元。

1997年11月20日,涵江法院作出(1997)涵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胜腾鞋革厂偿还原告加工费人民币6.72万元及该款自1997年5月2 8日起的利息(按9.2 4‰计),息随本清。

该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涵江法院于1998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胜腾鞋革厂发出执行通知,但因胜腾鞋革厂生产经营状况不佳,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1998年7月13日,涵江法院作出(1998)涵执字第09-2号民事裁定书。该案执行员为蔡珍瑞。

记者发现,该裁定中的被执行人是胜腾鞋革厂,但涵江法院却“张冠李戴”,以“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文水有坐落涵江区保尾街综合底层店房分别出租给第三人为民食杂店月租金1000元,第三人富民食杂店月租金600元,第三人沙县小吃店,月租金 1000元,第三人小上海投影厅,月租金2000元、第三人亚清自行车修理店,月租金400元”为由,将胜腾鞋革厂的债务强加在该厂法定代表人陈文水个人身上,并裁定以上租金作为偿还陈文水所欠盛兴贴合厂的债务至还清为止。

随后,涵江法院又分别于1998年8月至10月9日作出(1998)涵执字第09-3号、9-4号民事裁定书、分别向六家租户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要求租户将租金直接交至涵江法院。

截止2001年10月,涵江法院已违法执行陈文水个人房屋租金23.8万元。以执行标的(胜腾鞋革厂欠款)6.72万元计算,已超过高于执行标的3倍之多。该案本应执行终结、结案,并将剩余部分返还给陈文水。但涵江法院并未就此罢手,这仅仅是这场噩梦的开始。

“胜腾鞋革厂是涵江区政府批准设立的集体企业,我只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但法院却‘张冠李戴’违法执行了我23.8万元房屋租金,让我个人替企业还债。”陈文水气愤的说。

“吊销”改“注销” 执行员王德辉、移花接木、篡改公文

2001年11月2日、11月3日,涵江法院又针对(1997)涵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两份(执行)民事裁定书,两份裁定书的执行员均为王德辉。

第一份裁定书的案号为(2001)涵执申字第 1251号,该裁定的执行申请人为“莆田市荣兴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荣兴公司);被执行人为胜腾鞋革厂、莆田市涵江区台湾同胞联谊会(简称涵江台联)和陈文水。

针对涵江台联和陈文水如何成为被执行人,该裁定称:因被执行人胜腾鞋革厂已“注销”,本院认为,该厂由莆涵江台联、陈文水两股东共同出资开办的企业,系该企业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依法应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 条之规定,裁定“追加涵江台联、陈文水为被执行人。

第二份裁定的案号为(2001)涵执申字第 1251-1号,该裁定的申请执行人是荣兴公司,被执行人是胜腾鞋革厂、涵江台联和陈文水。

该裁定称:申请执行人荣兴公司与被执行人胜腾鞋革厂、涵江台联、陈文水承揽加工拖欠加工费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陈文水座落于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田岑4-11号三开间三层楼房屋的东边二开间及东边僻舍和埕地进行查封,并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对该房屋进行评估,该房屋评估价为人民币 16.72万元。之后,依法委托拍卖行对该房屋进行拍卖,但无人竟买。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该房屋作价人民币 16.72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据此,涵江法院裁定将上述房屋及东边僻舍和埕地作价人民币16.72万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荣兴公司,“抵偿其所欠债的债务”。

值得关注的是:涵江法院判决胜腾鞋革厂偿还原告盛兴贴合厂欠款是6.72万元及该款自1997年5月28日起的利息(按9.24‰计),息随本清。截止2001年10月,涵江法院已违法执行案外人陈文水个人房屋租金23.8万元,高于欠款本金三倍之多,无论如何计算,都应足以清偿胜腾公司所欠盛兴粘合厂6.72万元的债务,该案不但应执行终结、结案,而且应向陈文水返还剩余钱款。

至此,涵江法院执行员利用胜腾鞋革厂集体企业的6.72万元债务,合计执行陈文水个人40.52万元财产,超出执行标的6.03倍。

执行法官王德辉捏造事实、枉法裁判

此后,陈文水开始不间断的向涵江法院、莆田市中级法院、福建省高级法院及福建省人大等相关部门申诉、控告,反映涵江法院执行法官蔡珍瑞、王德辉等办案人员在盛兴贴合厂与胜腾鞋革厂加工费纠纷案执行中,存在滥用职权、篡改公文、捏造事实、枉法裁判、贪污执行款、重复下达民事裁定、抢夺案外人合法财产等违法违纪问题。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涵江法院在该案执行中做出的多份民事裁定书中确实存在法院执行员虚构和捏造事实、移花接木、篡改公文以及办案人员涉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问题。其中:

一、涵江法院虚构并捏造胜腾鞋革厂“注销”的事实。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涵江区分局【莆市涵工商(1998)27号文件证实,因未办理1997年度企业年检,该局于1998年8月10日“吊销”了胜腾鞋革厂营业执照,至今未恢复,亦未“注销”。

二、办案人员涉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费用:(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胜腾鞋革厂是集体企业,只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债务。陈文水和涵江台联是该企业投资人。根据该《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无论胜腾鞋革厂是否注销,法院均不能将陈文水列为集体企业的债权、债务承继人,法院均不能裁定其承继集体企业债务。在该案执行中,办案人员始终将陈文水作为“被执行人”执行其个人财产,并以胜腾公司6.72万元债务、执行了陈文水个人40.52万元财产,明显系(涉嫌)故意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三、涵江法院涉嫌捏造荣兴公司原名系盛兴贴合厂的事实、申请执行人被法院“移花接木”。据《企信宝》信息显示,盛兴贴合厂已于2000年1月26日注销,并未变更企业名称;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荣兴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郭玉明等三人组建。记者未查询到上述两份裁定所称荣兴公司“原名莆田市盛兴福利贴合厂”的变更信息。

四、据该案所涉民事判决书和(执行)民事裁定书记载,荣兴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玉明也是盛兴贴合厂法定代表人。至于盛兴贴合厂是集体企业还是其他经济类型企业,在其所涉系列案中均未说明。

五、假如盛兴贴合厂是集体企业,郭玉明作为两家不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将集体企业债权“转移”其个人投资的公司名下,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

因法院篡改公文,陈文水“拒执”,获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 12 月23日,荣兴公司以陈文水未经其允许,擅自入侵(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其位于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田岑4-11号东边二开间三层楼房及东边僻舍和埕地居住,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涵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文水立即搬出占用原告房屋及东边僻舍和埕地并停止对原告的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陈文水在庭审中据理力争,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执行环节涵江法院所做出的民事裁定书违背事实和法律的事实,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涵江法院未采纳陈文水的辩护意见。2012年11月21日,涵江法院做出(2012)涵民初字第 64 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荣兴公司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涵江法院的执行裁定和(2012)涵民初字第 64 号民事判决书,陈文水自1998年至今一直在不间断向涵江法院、莆田市中级法院、福建省高级法院及省市人大等相关机关申诉上访,反映涉案审判、执行法官存在本案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等多项违法、违纪问题。但2012年11月21日,涵江法院对荣兴公司与陈文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又做出(2012)涵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文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荣兴公司涉案房屋及东边僻舍和埕地。2013年2 月19日,莆田市中级法院作出(2013)莆民终字第 267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陈文水于 2015年8月21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6年12月5日,涵江法院做出(2016)闽0303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书,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陈文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至2017年2月20日止。

陈文水提出:在盛兴贴合厂与胜腾鞋革厂加工费纠纷案执行中,涵江法院执行法官故意篡改工商行政管理局公文,捏造胜腾鞋革厂“已注销”的事实;涵江法院“移花接木”,在未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下,虚构荣兴公司原名系盛兴贴合厂的事实,直接将盛兴贴合厂享有的胜腾鞋革厂6.72万元债权转移到荣兴公司名下,并直接将荣兴公司列为申请执行人,违法作出(2001)涵执申字第 1251号、第1251-1号民事裁定书,强制执行陈文水及9名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随后,涵江法院又依据上述枉法裁定作出(2012)涵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2016)闽0303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书,不但帮助荣兴公司强行霸占了陈文水个人财产,使陈文水一家祖孙四代无家可归,而且导致其含冤入狱一年六个月!

陈文水介绍,在其服刑期间的2016年12月29日,涵江法院又开始违法执行其位于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4组11号的房产,并将房屋内价值200多万元的全部财产强行拉走6卡车。该财产至今还在涵江法院。

申请法院确认其执行违法后楼房被拆

陈文水出狱后,于2018年6月25日向涵江法院递交了《执行违法确认申请书》,申请该院撤销(2001)涵执申字第 1251号和1251-1号民事裁定书。

陈文水和家人共有的楼房(被拆前图片)

被强拆后的现场(资料图)

陈文水反映,2018年7月1日,天空飘着蒙蒙细雨,上百名警察与涵江区白塘镇政府领导以及安仁村干部,冒雨聚集到其所居住的田岺4-11号,全副武装的警察在陈文水家老宅周围拉起警戒线,重型挖掘机和铲车大货车等咆哮般的吐着黑烟,机器声声声震耳… …他们不顾陈文水一家老小的死活,将陈文水一家人居住的三层半楼房铲为平地,第二天又将房屋地基毛石也挖出运走……

陈文水说:“从这一天开始,我一家9口人在这里生活居的美好记忆,被彻底的埋进了废墟!”

此后,陈文水 96岁的老母亲,天天到曾经是自己家园的宅基地上静坐凝思。“莆田市涵江区真的没有蓝天吗?”陈文水说。

陈文水坚信,涵江法院执行(法官)员蔡珍瑞、王德辉故意捏造事实、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以及公安人员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故意毁坏其私有财产的违法、违纪行为总有一天会被公之于天下,其遭受的冤屈终会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

此后,陈文水曾多次到涵江区、莆田市及福建省政府、省人大等相关部门申诉、上访,寻求帮助。

涵江法院拒绝纠正违法

自2018年8月以来,曾有多家媒体报道了涵江法院在执行“陈文水案”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据陈文水介绍,该案经媒体曝光后,曾引起涵江法院院长的重视,曾向陈文水承诺,会对陈文水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但此后一直没有消息。无奈,陈文水又到省人大上访,寻求帮助。在接到陈文水的反映材料后,省人大第一时间将材料转到了福建省高级法院;省高院执行局接访工作人员向陈文水告知“省人大已监督省高院督办此案,相关证据材料已经由省高院转至涵江法院,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撤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01)涵执申字第 1251号和1251-1号民事裁定书。,还陈文水一个清白。

截至到记者发稿前,陈文水已向福建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实名举报涵江法院及其审判法官王洪应、傅玉萍、执行员蔡珍瑞、王德辉等人在其所涉系列民事、刑事及执行案中故意捏造事实、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违法、违纪问题,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我们期待着此案的早日公正解决。(记者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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