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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伙还是借贷,河北盐山县法院判决打架故意制造冤案

2021-04-15 20:44  来源:未知   浏览数:
于林升和蒋可新是河北沧州市盐山县望树镇于庵村的村民。也是当地有点名气的养鹅专业户,只因和名叫韩振江的农民合伙养殖一年,管账的韩振江一直拒绝对账,还唆使父母住进于林...

于林升和蒋可新是河北沧州市盐山县望树镇于庵村的村民。也是当地有点名气的养鹅专业户,只因和名叫韩振江的农民合伙养殖一年,管账的韩振江一直拒绝对账,还唆使父母住进于林升的家,打人和毁坏门窗,导致其家被派出所莫名其妙的查封。

韩振江把持着40多万的经营款不清算,相反还将于林升他们告到了盐山县法院,同一合伙关系形成了两个官司,一个被法院认定为民间借贷,一个被法院认定为合伙经营。

同一事实形成两个认定,这叫于林升他们如何不喊冤呢?

韩振江父母强住他人合法住宅,于林升一家的房产却被查封

2019年2月8日到2020年1月,于林升、蒋可新与韩振江合伙养鹅。

在合伙养鹅的一年当中,所有回款都落在韩振江手中,于林升他们察觉事情不对了。多次请求韩振江对账,韩振江都不予以理睬。

在一次极不情愿的对账中,有其他村民在场,因为韩振江的账作假太明显,对不下去啦,当着所有人的面扬长而去。

2020年3月,作了假账的韩振江还不罢休,他唆使他的父母冲到了于林升的家中居住了4天,将于林升一家打跑,门窗打坏,随后丢失账本。

合法住宅被霸占,蒋可新两次报警,当地警方都没有受理。第三次报警是亲自到了门口打电话给警方,望树派出所依然没有出警,韩振江一家又继续在于林升家居住。

2020年3月13日,望树派出所把于林升家封了,叫于林升他们拿着账本去派出所跟韩振江对账。

在派出所对账期间,蒋可新对所长说:你有什么执法权利给我封门,封门是检察院法院的事情,我们报警,你说对账不是你们管的事情,那为什么你叫我来派出所对账,我们多次报案你出警不及时,还说韩振江父母打我应该打……你们把我家封了之后,导致我正在下蛋的蛋鹅死伤很多了。

派出所长无言以对,只有带着村书记把于林升的养殖场的锁打开换上铁丝。于林升他们继续控诉:当时封我家门的时候,你为什么不通过村委会来封我家大门,锁是你们带来的,钥匙在你们手中,你们有什么执法权利代封我家大门?

派出所换完铁丝以后,带着当时的村书记杨新建到处找于林升他们回家居住和回家喂鹅,但是没有找到。

派出所查封于林升家房产,韩振江拒绝对账等导致了于林升家损失惨重。

又是借贷又是合伙,盐山县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办理糊涂案

于林升他们和韩振江起矛盾原因是韩振江做1假账,蒋可新他们觉得账目有问题以后,韩振江就干脆把账本不给他们看了。

合伙经营一年来,三人之间就投资多少,是亏是赢,场地费用等都没有进行过合伙清算过,

2020年4月30日,盐山法院法官张国栋当审判长的开庭审理民间借贷20万一案。蒋可新提供证据以后,说这是合伙关系,不存在民间借贷,往来的钱是开支在合伙做生意上。

在法庭上,韩振江说还有其余欠条,只是欠条找不到了。张国栋马上宣布休庭了,把韩振江等人叫到后院,把于林升他们和请来的律师打发走了。

于林升他们以为此案到此为止了,可是,2020年5月20日,盐山法院下发的传票再次送达,韩振江再次以合伙垫资20万元提起了起诉。

于林升他们和韩振江在合伙期间根本不存在垫资问题,于林升他们出场地,出人工,也出资8万元左右,这些在2020冀0925民初1410号都没有认定。

韩振江占有40多万元的经营款没有清算,法院反而把于林升他们卖鹅的钱按盈余进行分配。

韩振江5月20日把于林升他们起诉以后,民间借贷案子也没有撤诉。

2020年12月23日,盐山法院又继续开庭审理民间借贷案子。

在4月30日开庭中,韩振江表示别的借条都没有了。可是,在继续的开庭中,法官却将经营对账的19.6万元说成是于林升的借款。

同一事实两个不同判决,这叫于林升一家如何不喊冤

当合法房产被查封之后,于林升一家有家难归,坚持了一个月坚持不住了,只得以85000元的总价把鹅卖了,我们把证据提交给法庭,法庭没有分韩振江的回款,反而把于林升他们卖鹅的85000,分给韩振江5万多元,于林升他们的投资款都在韩振江手中没有收回,法院居然将于林升他们卖鹅的钱当盈利来分,这是什么样的法院什么样的法官,这叫于林升他们从哪里看见一点司法公正的阳光呢?

于林升和韩振江他们之间的关系从一开始就是合伙,不是借贷。韩振江这个是同一事实两次诉讼,在合伙纠纷判决书中明确说明驳回韩振江别的诉讼请求。

盐山县法院不应该借贷没有撤诉,合伙纠纷又开庭审理合伙,两次都判韩振江胜诉,没有借条,张国栋法官为什么判于林升他们支付给韩振江19万多?

不是说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吗?

第一次借贷关系开庭,看到证据对韩振江不利,法官就宣布休庭,借贷的官司还在休庭中,韩振江又在县法院以合伙为由将于林升他们告上法庭,难道是于林升他们提供的证据对韩振江不利所以就拖着下去?

事隔9个月以后,合伙案子的判决下达,判决于林升他们败诉.

合伙案的审判法官名叫王君默,韩振江举证只有他投资的钱,不承认有回款,只承认一笔116913元的。

于林升和蒋可新在法庭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余回款都在韩振江手中。韩振江在法庭上承认了他收到钱,可是法官王君默却不认定,没有分韩振江收到的回款,只分于林升卖鹅的钱,如此判决还有点公正吗?

之后,法院又开庭审理借贷,没有借条,于林升提供的证据又成了韩振江的证据,判决却颠倒黑白判决韩振江胜诉。

于林升、蒋可新与韩振江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同一家法院,一个判决认定是借款,一个判决认定是借贷,这叫于林升他们如何不上访喊冤呢?

实名控诉人:蒋可新

身份证:130921199012171247

电话15733705863

原文来自云上盐山,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kxMTIyMDM2MQ==&mid=2247483660&idx=1&sn=cf292433828f9f2df9fe6386fc878108&chksm=c11ecaeaf66943fc5672f8e2c7049c6ee8890c95508bfb050ac5e1e0ca5bc564f010e45298f0&mpshare=1&scene=23&srcid=0305IzCxjt57PD2cA02hQGsY&sharer_sharetime=1618404497903&sharer_shareid=0490cc77e8915c3226b993c3530b058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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