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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蕲春:合法采矿者是如何被“刑事犯罪 ”的?

2020-12-24 20:35  来源:未知   浏览数:
本网讯 近段时间,湖北省蕲春县张榜镇大同司村采矿场经营者汤立珍,不断向媒体反映他和另外两名股东离奇的遭遇:他们的采矿行为在被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认定合法的情况...

本网讯 近段时间,湖北省蕲春县张榜镇大同司村采矿场经营者汤立珍,不断向媒体反映他和另外两名股东离奇的遭遇:他们的采矿行为在被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认定合法的情况下,却被蕲春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构成非法采矿罪,二审被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维持原判,遭受了一年至二年不等的牢狱之灾!

记者根据汤立珍提供的所有材料,结合多方采访的情况,尽力还原一个合法的采矿者,是如何被“刑事犯罪”的是非曲直全过程。

矛盾的行政和刑事判决

2014年8月5日,蕲春县国土资源局与蕲春县张榜镇大同司村采矿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2014年8月12日,大同司村采石场取得《采矿权许可证》,该许可证有限期自2014年8月12日至2017年3月12日止。

2015年起,汤立珍、王自强、卢华超三人合伙经营采石场,开始进行建筑用角闪岩矿碎石的开采、加工、销售。

2017年2月26日,受大同司村采石场委托,黄冈市地质矿产中心出具《湖北省蕲春县张榜镇范家洼矿区建筑用角闪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认定该矿区在有效采矿许可证范围内资源总储649千立方米,已开采307千立方米,还保有资源储量342千立方米。

2017年2月28日,采石场根据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评审意见书,以矿区内保有资源量尚未用完为由向蕲春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了《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017年3月2日,蕲春县国土资源矿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矿产管理办公室)回复采石场:将在收到此申请报告两个工作日内,组织资料进行申报办理并请采石场提供采矿权延续所需相关资料。

2017年3月13日,县矿产管理办公室以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于2017年3月12日届满为由向采石场下发《关于蕲春县张榜镇大同司村采石场停止生产的通知》 (以下简称停止生产通知)。

2017年6月15日蕲春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向采石场出具《黄冈市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表》, 同意其恢复生产。

2019年3月12日,采石场以县矿产管理办公室作出的停止生产通知违法,向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停止生产通知违法,并责令被告对采石场提出的采矿权延续申请及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同日,采石场以县矿产管理办公室作出的停止生产通知违法,向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停止生产通知违法。

2019年4月24日,武穴市人民法院同日作出(2019) 鄂1182行初39号、40号两份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蕲春县国土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采石场提出的采矿权延续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撤销被告蕲春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3月13日对采石场作出的停止生产通知。

被告蕲春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先后于2019年8月3日、8 月5日作出(2019) 鄂11行终101号、10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花开两朵,另摘一支。

说完上面二级法院的行政判决过程后,我们再看下面的刑事判决过程。

2018年8月13日蕲春县公安局以采石场在采矿许可证已到期,蕲春县国土资源矿产办公室对其已作出停止生产通知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开采、加工销售建筑用角闪岩矿,自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开采价值700余万元,构成非法采矿罪对三申诉人立案侦查。本案侦查终结后移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蕲春县检察院经审查起诉以三申诉人构成非法采矿罪向蕲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蕲春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三申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采矿许可证到期未获得行政机关批准延期的情况下开采矿产品,情节特别严重,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鄂1126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三申诉人构成非法采矿罪。申诉人不服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 鄂11刑终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汤立珍刑满释放后,以该案系蕲春县纪委、法院有关人员故意制造的冤案为由,向湖北省纪委写举报信反映。省纪委通知汤立珍到纪委机关当面了解情况,省纪委领导提出一个观点:法院的行政判决和刑事判决总有一个是错误的,不可能都对,应该由法学专家出具一个法律意见书。

湖北省纪委领导的观点,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因为,一个合法的民事行为,是不可能同时又是犯罪行为,这是全世界共同的法律常识和公理!

法学专家论证给出权威结论

汤立珍三人根据湖北省纪委接访领导的指示,委托下面四位法学专家为他们的非法采矿罪一案做专家法律论证。这四位法学专家分别是:

莫洪宪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何荣功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赵俊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严本道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2020年11月13日,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会议室,与会专家对于汤立珍三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了充分的分析研究,形成一致意见:三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蕲春县法院一审判决及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具体分析如下(简要摘录):

根据我国刑法三百四十三条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自然人和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201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两高关于非法采矿罪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 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汤立珍、王自强、卢华超三人的行为不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1、采石场已合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应被视为许可延续。

虽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于2017年3月12日届满,但采石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双方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第十六条的规定和黄冈市地质矿产中心出具的《评审意见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当时的蕲春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了《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因此,采石场的采矿权许可证因蕲春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许可延续的决定,依法视为准予延续。采石场继续开采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及两高关于非法采矿罪解释中无证开采的规定,蕲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未获延续,显属认定事实错误。

2、蕲春县法院一审判决以蕲春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3月13日对采石场作出的《关于蕲春县张榜镇大同司村采石场停止生产的通知》为依据,认定采石场无证开采,该认定依据明显错误。

该通知因违反法定程序已被武穴市、黄冈市两级法院行政判决书予以撤销,依已被撤销的行政决定作为认定被告人犯罪的依据,既违背法律逻辑,更违背司法公正。

3、2017年6月15日《黄冈市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表》明确载明:蕲春县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公安局经对采石场各项指标进行检验,认定采石场证照齐全有效,符合开采条件同意采石场恢复开采。

4、2019年11月21日,蕲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明确决定:待汤立珍释放或采石场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后,再为其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该决定表明:蕲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积极纠正错误,采石场完全符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

霸矿不成后的刑事判决

尽管2017年3月13日蕲春县国土资源局对大同司村采石场作出了《关于蕲春县张榜镇大同司村采石场停止生产的通知》,但经营者汤立珍三人并没有停止采矿碎石出售。那么,三名既非干部也不是党员的普通农民,何以有这么大胆量,敢同政府部门叫板呢?

原来,他们的胆量来自于下面三条:一是根据《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矿山储量尚未采完的,经申请可依法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二是相信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三是2017年6月15日,蕲春县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公安局三家在《黄冈市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表》上签字,同意采石场恢复开采。

然而,农民出身老实巴交的汤立珍只顾埋头开矿,却没有抬头看清“道路”,终于惹来牢狱之灾!

2018年8月13日,蕲春县纪委副书记杨勇(已判刑)拍板,纪委干部朱俊、伍成植亲自指挥,带领蕲春县公安局骆中胜、汪友良、缪燕华等人,在未出示刑事拘留等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汤立珍、王自强、卢华超三人非法抓走关押在看守所。

更不可思议的是,表面是蕲春县公安局在办案,而实际上却是蕲春县纪委的朱俊、伍成植先后到汤立珍、王自强家中翻箱倒柜搜查,让公安局民警守门。在既无搜查证、见证人,又无记录和扣押物品清单的情况下,造成了汤立珍一枚金戒指,汤立珍、王自强两人多张价值达几十万的欠条不见了。而且,朱俊、伍成植还私自偷走汤立珍同蕲春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和2017年6月15日的矿山复工复产表,不提供给审判机关。

自从2018年8月13日汤立珍三人被非法抓走关押后,到2019年12月31日蕲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1126刑初187号判决书为止,发生在汤立珍身上的一桩怪事,倒逼汤立珍明白了造成今日牢狱之灾的缘由:汤立珍的代理律师三次带着受让方空白的矿山转让合同到看守所,让汤立珍在空白的矿山转让合同书上签字,并说只要签了就可以出去自由了。当汤立珍问受让方是谁时,律师说不能讲。直到这时,以前杨勇、朱俊、伍成植多次派人找汤立珍要求转让矿山的一幕幕情形,一一浮现在汤立珍脑海里,才明白了这是恶吏们霸矿不成之后的报复!

但,倔强的汤立珍宁可将牢底坐穿,也不肯在空白的转让协议上签字。

2019年12月31日,关于汤立珍三人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刑事判决书,在蕲春县人民法院毫无悬念地判下来了。汤立珍三人不服,上诉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11刑终4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冈市中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中有一段颇为神奇的文字,在此记录下来供读者诸君欣赏:“蕲春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下达了《关于蕲春县张榜镇大同司村采石场停止生产的通知》,此份通知虽然在2019年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但该采石场延期申请未获得批准是客观存在的,其在此种情况下仍然采矿,属于‘未取得许可证擅自采矿’,构成非法采矿罪”。

在此,我们不得不佩服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的文字水平,能“合乎情理”地将人民法院撤销的非法行政行为判决排除在证据外,将被人民法院判定的行政不作为造成的后果作为定罪的证据,将《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的“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法条作为属于“未取得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使我们不得不想起他们不愧为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没有“职业良知”的人民法官。

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同志指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线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

人民法院是守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有法定职责纠正公安和检察机关的错误,而不能一味成为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听话人”和“执行者”,替他们的错误买单。而上级人民法院更是司法公正最后一道关口中的最后防线,有纠正下级人民法院错误判决的法定职责。

现在,汤立珍三人的冤案已被蕲春县人民法院铸成。我们期待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坚守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职业良知”,作出合乎法律常识和公理的判断,坚决撤销蕲春县人民法院对汤立珍三人的错误刑事判决,依法改判汤立珍三人无罪!

这,不仅关乎汤立珍三人冤案的平反,更关乎司法公正的权威,还关乎对蓄意制造这起冤案腐败分子的追究,关乎蕲春政法战线刮骨疗毒深入反腐,恢复良好政法生态的需要。我们拭目以待!(鸣远)

原文来自网易:https://www.163.com/dy/article/FUK0CQJ20550OOT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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