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无事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家住吉林省长春市的资深媒体人李先生就遇到这么一件令人感到离奇的怪事,但是这件离奇的怪事,却是辽宁省瓦房店市法院一名高姓法官(据说全名是高兴利)与一个被多家媒体连续多次曝光、被诸多农户控告的农资公司联手导演的。日前,李先生找到媒体,小编听着李先生讲起这桩怪案时,怎么也不敢相信这事儿会是真的。但是当仔细研究过相关证据后,小编顿时目瞪口呆了:哇噻,法官还敢这么干?!
不知道咋回事 账号竟然被冻结了
李先生是一位从事新闻采访、编辑30多年的资深媒体人,曾经在中国经营报、新华社吉林内参、关东周报等多家媒体工作,早在多年以前曾在辽源市居住,后来才搬到长春。据李先生提供的证据:2023年12月14日晚上,李先生突然从微信上看到一条消息,通知他微信零钱已经被冻结,如果有异议,可以与瓦房店市法院执行局联系,并留有联系电话。李先生左思右想了一整夜,也没有想起来与瓦房店法院有什么瓜葛。第二天上午,当李先生与瓦房店法院联系时,该院执行局一位周姓法官告诉他,你与大连殿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大连殿龙)有一个名誉权纠纷官司,瓦房店法院做出的判决已经生效,判决你赔偿对方20万元名誉损失费和1万元律师费,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并告诉李先生主审法官高法官的电话。李先生当即与姓高的主审法官联系,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位高法官居然理直气壮。李先生问他为什么没有送达开庭通知,高法官说:“我们找不到你,给你邮寄到户籍原籍又退回来了,我们是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送达的。”李先生质问高:我们网站有公开的联系方式,既然能从我管理的网站上找到所谓的侵权文章,不可能找不到联系方式,你们为什么不与我们联系,却在一般人都看不到的法院系统内部报纸上公告?而且大连殿龙也曾经联系过我们。况且,你们法院连我的银行卡都能查到,怎么可能找不到我的联系方式?你们这样做不是有意暗箱操作吗?没想到,这位高法官竟然说:“谁知道你用的是真名还是假名?”李先生彻底无语了,他干了大半辈子记者、编辑工作,如今头一次遇到这种事,对方能找到自己管理的网站,原告还曾联系他删帖,法院甚至连他的银行卡账号等个人秘密都能搞到,却竟然说找不到他的联系方式?!这不明白着是在胡扯吗?到底是找不到联系方式呢还是根本就不想联系?
经多次联系 已经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此后,李先生就不断与法院联系,瓦房店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们闻听此事后,也感到十分震惊,但是他们表示,我们的执行裁定是基于民事判决书做出的,我们同情你的遭遇,但不影响我们执行。
李先生又请律师帮忙,写了一个再审申请书,并附上大量证据,用特快专递火速发往瓦房店法院,请求法院:中止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3)辽0281执保1231号的执行,解除对申请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的查封;对(2023)辽028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再审,撤消此判决。其再审理由如下:
1、申请人并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申请人不是争议事件文章的作者,其管理的网站也不是首发网站。关于大连殿龙与农户们关于樱桃树大面积死亡争议事件的报道,申请人首先是于2022年12月从今日头条、腾讯等媒体上看到并转发的(目前,这些文章早已经被殿龙公司找人删除)。申请人在转发之时,与农户一方取得了联系并调取了相关证据,进行了认真的核实,尽到了核实的义务。大连殿龙如果认为媒体侵害了其名誉权,应该首先起诉作者和首发的今日头条、腾讯等媒体,而不应该起诉申请人。至今,樱桃树大面积死亡的农户们还在不断告状,央视网、光明网等官方媒体2023年11月还进行过报道,就连海外媒体也于2023年12月15日进行了报道,其中一些农户诉大连殿龙损失赔偿的案件已经被一审法院——金州区法院认定了因果关系,即大连殿龙公司销售的农资和植保方案与樱桃树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相信二审法院也会维持这一因果关系。
2、申请人所转载的文章证据确凿、真实,文章只是陈述争议的事实,并没有诋毁、诬陷语言,也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人格,申请人尽到了核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即【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申请人转发文章不构成名誉侵权。2022年12月初,申请人在自己管理的网站上转载关于樱桃树事件的报道后,大连殿龙曾经通过QQ和邮箱给申请人管理的网站发函,要求删帖,却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稿件存在不实信息。之后,申请人立即与农户一方取得联系。农户们在此前提供证据的基础上,又提供了大量证据,其中有针对樱桃姐姐6#全能型涂干营养液的《分析报告》,鞍山绿洲林木果业技术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和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这些权威机构均证明,大连殿龙的植保方案确有问题。其中,在〔2022〕00007号《答复意见书》中,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称:“经农业综合执法队调查,根据所提供的农药产品包装及肥料产品包装,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中国种植业信息网及执法软件查询逐一比对核实,发现其中确有问题,执法队已经对大连殿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下一步将针对调查核实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鞍山绿洲林木果业技术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是迄今为止最具权威性的鉴定,该鉴定书称:“纪小卫等栽植的樱桃树,栽培管理正常。樱桃树受害排除冻害、涝害、肥害、除草剂药害、杀虫杀螨剂药害、拉枝伤害、根系侵染性病害及土壤因素所致”;“受害樱桃树呈现出典型的铜离子药害症状,施用33%喹啉铜悬浮剂和23%松脂酸铜乳油是樱桃树受害的直接原因”;“所施用的33.5%喹啉铜悬浮剂和23%松脂酸铜乳油,均未在樱桃树上获得登记,属擅自扩大使用范围。”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虽然大连市农业农村局声称组织了一些所谓的专家进行过研判,研判的结论是:导致樱桃树枝条、根系、树干树皮受害症状的主要原因是由真菌病害引起。但是这个所谓的研判结论没有任何专家签名,更没有任何机构盖章,仅仅是一张白纸而已,并不是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申请人转发稿子时间是在2022年12月初,大连殿龙联系申请人删帖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文章存在不实信息问题,因此,申请人并未删除。时隔一年后,根据新闻的时效性,即使是大连殿龙找专家搞出的结论是正确的,那也是在一年后的结论,并不影响一年前申请人在当时所转发新闻的真实性。据受害农户之一于可伟介绍,其诉大连殿龙赔偿案,金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已经认定殿龙公司的农资与樱桃树大面积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虽然此案还需终审法院最终裁判,但一审法院所依据的《技术鉴定意见书》等铁的证据是无法否定的,这从另一个角度证明申请人所转发文章是真实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3、贵院(2023)辽028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程序严重违法:一是能从网站上联系到申请人,却视而不见。申请人的名誉侵权案,是因为在自己管理的网站上转载了关于樱桃树死亡事件的报道,而法院认定申请人构成侵权的理由也是因为网站上转载的文章。既然能从网站上找到申请人所转载的文章,就必然看到申请人管理网站上所有的联系方式,这些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固定电话、qq号码、邮箱等等,但是贵院能认定网站转发文章侵权,却对网站上申请人的联系方式视而不见,认定找不到申请人,是解释不通的。12月15日,申请人得知此事后对此案提出质疑时,贵院法官却称:是公告送达的开庭传票,在《人民法院报》上发的公告,因为给邮寄到申请人原址被退回。申请人明明在网站上有多个联系方式,贵院不通过这些方式联系申请人,却通过在系统内报纸上发公告的方式送达,是有意回避申请人,属于程序违法。虽然公告送达也是一种合法的送达方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7月1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得十分清楚:“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此可见,采取公告送达,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只有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适用公告送达:(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二是被申请人大连殿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在起诉前已经与申请人联系过,让网站删除此报道,既然被申请人能与申请人联系上,在诉讼中为何贵院都找不到申请人?这是无法解释的。三是贵院判决后,执行人员查封了申请人的微信零钱帐户以及银行卡等,而同为贵院的审判人员却说无法联系到申请人,这变相说明,审判人员并没有尽到查找义务,公告送达条件并不具备。
瓦房店法院已经受理 此案或将再审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瓦房店法院主管审判监督和信访的林姓法官、孙姓法官收到李先生的再审申请书后,十分重视。李先生经过多次电话联系,对方明确告知:瓦房店法院已经受理了李先生的再审申请,让李先生等待法院的通知。
目前,李先生还在焦急的等待着瓦房店法院的受理再审和立案通知。李先生说:我与大连殿龙本来没有什么恩怨,只是帮助朋友转载了一下稿子,没想到竟惹上这么大的官司,真的是没事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在此期间,我与瓦房店的一些农户取得了联系,农户们提供了更多的证据证明大连殿龙的农资确有问题。据农户们介绍,这个殿龙公司还很不讲究,不仅拒不赔偿农户损失,农户们在网上维权,他们还疯狂的向平台举报对其进行封号,但至今也不敢告这些农户名誉侵权。我也只是死活不肯删除所转载的稿子,被他们告上法庭,没想到他们竟能使出如此下三滥的手段。因为瓦房店法院个别法官的违法操作,我的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均遭到冻结,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和事业,如果此事近期不能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我将向辽宁省政法委、中央政法委和辽宁省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反映问题,直至向最高层反映问题。我相信瓦房店法院的领导们是有正义感的,该院的大多数法官也是有正义感的,此事只是个别人的行为,法院定会自查自纠,纠正个别法官的错误,还司法公正于天下。
对于此事,媒体将继续关注并跟踪报道。(记者 光瑞 叶欣)
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48282488072045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