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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双重标准审案?吉林法官薛静波高光被指枉法裁判遭企业追责

2023-09-14 09:29  来源:未知   浏览数:
本站讯 公开资料显示,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德卡公司)是一家通过招商引资进入吉林省扶余市的民营企业,由于政府不讲诚信,承诺的政策不能兑现,德卡公司与政府的...

本站讯 公开资料显示,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德卡公司)是一家通过招商引资进入吉林省扶余市的民营企业,由于政府不讲诚信,承诺的政策不能兑现,德卡公司与政府的诉讼不断。但是,德卡公司向媒体披露:扶余市乃至松原市中级法院在对待涉及德卡公司的诉讼案时,往往采用双重标准,哪条法律对德卡公司不利,就采用哪条,这令德卡公司感到十分不公平。他们说:由于松原中院行政庭庭长薛静波、吉林省高院行政庭高光法官的枉法裁判,给我公司造成巨额损失,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要保护好民营企业,可是在扶余市,尤其是在扶余、松原两级法院那里,法官却与政府勾结起来坑害企业,甚至是政府与法院联手对民营企业进行谋杀!

王恩鹏起诉严重超过时效却能胜诉违建已被合法化

德卡公司所称的薛静波法官“双标”问题起源于2012年。王恩鹏购买后进行扩建的房产,经扶余市政府调查并经松原市政府复议,认定为违法建筑。详见松原市政府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松府复决字[2012]95号行政复议决定和扶余县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扶政处字[2012]第003号)。

此事本来是没有争议的,只是因为拆迁才出现了所谓的争议。因为拆迁补偿问题,王恩鹏与德卡公司产生纠纷。德卡公司认为,王恩鹏的建筑属于违建,不应该享受合法建筑的补偿,遂于2022年7月5日到扶余市法院对扶余市自然资源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为王恩鹏违规办理的房产证号为00015165、00015166、00034100的三个房产证。一审法院依据诉讼时效作出(2022)吉0781行初1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德卡公司依法上诉后,松原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庭长薛静波未经开庭审理就直接作出(2022)吉07行终53号行政裁定,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德卡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而王恩鹏在政府的决定做出六年、并且拆迁补偿已经完成四年后,开始起诉政府了,其在起诉德卡公司的诉状里称其等待复议决定时间长达6年,并称其房屋所有权证合法有效,扶政处字[2012]第003号行政处理决定及松府复决字[2012]95号行政复议决定违法,请求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因《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于2008年7月废止,故原扶余县政府据此作出的处理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复议机关维持该处理决定错误,应予纠正。法院判决:一,撤销被告扶余市政府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的扶政处字[2012]第003号行政处理决定;二、撤销被告松原市政府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松府复决字[2012]95号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扶余市政府负担。

令人感到狐疑的是,扶余市政府败诉后并没有上诉。更令德卡公司不解的是,在这起王恩鹏起诉扶余、松原两级政府的案件中,同样是薛静波办案,却不受最长起诉期限的限制,薛法官还进行了实体审理,而不对案涉房屋是否属于违规建筑进行审理,仅以扶余市政府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把违章建筑变成合法建筑,作出(2018)吉07行初65号判决,撤销扶余、松原两级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王恩鹏以此为依据起诉德卡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近百万元(详见[2020]吉0781民初2182号)。

德卡公司对法院判决提出质疑要求重审至今无果

对于薛静波法官采用双重标准审理案件的做法,德卡公司提出强烈质疑,认为其涉嫌枉法裁判,要求松原中院启动院长发现程序,重新审理此案,其理由是:

一、王恩鹏起诉扶余、松原两级政府已经超过最长起诉期限。

王恩鹏的诉讼时效严重超限,法院受理超限起诉违法。王恩鹏2018年5月2日行政起诉撤销扶余市政府2012年10月11日作出的扶政处字[2012]第003号处理决定书和松原市政府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松府字[2012]95号行政复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王恩鹏的行政复议居然一等就是六年!其诉讼时效是否严重超限?如果其最终收到松原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严重超限的话,人民法院就根本不该立案。

二、薛静波法官作出(2018)吉07行初65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扶余、松原两级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公然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王恩鹏于2003年5月9日经松原拍卖行竞拍买下原城西粮库办公室及仓库,2003年8月对此房产开始改建、扩建,其中对北侧进行了改扩建,由原来的主体部分向北扩3.56米,此处长28.2米、宽3.56米,面积核定为一至二层共计200.78平方米。经扶余市政府调查发现,虽然此处改扩建部分经过了规划部门审批,但违反城市总体规划,手续不全,其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不全,审批不规范,没有领导签字,也没有编号。县规划管理处违规为其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第七款“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许可文件的”,应该撤销该许可文件,并确定此处200.78平方米部分为违法建筑。扶余、松原两级政府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8月15日至2008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属于违章建筑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登记“(一)申报不实的”。因此,扶余市政府决定撤销对宋玉杰、王恩鹏、陈华、杜彦茹(王恩鹏妻子)、潘桂艳、王恩鹏、王艳明七人所持有的房屋产权证,分别为扶房权证城字第00016479、00015166、00018421、00016683、00018420、00015165、00035826号。王恩鹏违章建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申请审批表》时间为2003年8月,《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虽然于2008年7月1日废止,《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7月1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之规定,扶余、松原两级政府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撤销王恩鹏等七人房屋产权证适用法律正确。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在行政诉讼领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薛静波法官知法不依法,超过最长起诉期限仍对王恩鹏行政诉讼扶余、松原两级政府一案进行实体审理,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以扶余、松原两级政府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把违章建筑变成合法建筑,作出(2018)吉07行初65号判决,撤销扶余、松原两级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王恩鹏以此为依据起诉德卡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近百万元(见【2020】吉0781民初2182号),给德卡公司造成近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虽然德卡公司要求重审的理由言之凿凿,但至今无果。

在政府承诺补偿案中两法官被指违法裁定诉讼时效过期

涉及到德卡公司对外补偿的案子,薛静波法官是想方设法裁定不过诉讼时效,而涉及到政府应该给予德卡公司损失、补偿的却想方设法裁定过期。德卡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

2012年德卡公司帮助扶余市政府对华夏棚户区进行改造,政府无理由限价导致德卡公司损失2000万元。

2015年8月10日,扶余市委、市政府作出《关于德卡公司反映问题的答复》的书面答复,其中第五项对关于经济适用房与市场同期价格差价款问题做出处理意见:“市医院周边区块正常挂牌价应为950元/㎡以上,市政府确定拟由德卡公司开发10万㎡区块挂牌底价为750元/㎡,变相让利2000余万元,可弥补德卡公司提出的经济适用房销售中限价带来的损失。”但是,政府兑现800万元以后就没有下文了。德卡公司起诉,要求扶余市政府兑现当初的承诺,松原中院和省高院却均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详见【2021】吉07行初51号)。

2012年德卡公司以750元/㎡的价格摘取市医院周边10万平方米其中的4万平方米土地,总价为29913000元。扶余市委、市政府以200元/平方米的挂牌差价弥补了德卡公司800万元限价损失,而剩余的6万平方米土地已经被政府征用建成花海,扶余市政府已无法以土地差价弥补剩余1200万元的限价损失。因此德卡公司诉请要求现金补偿德卡公司剩余1200万元的限价损失及利息。松原市中级法院却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立案,德卡公司上诉后,吉林省高院作出(2021)吉行终311号行政裁定书,对10万平方米土地扶余市政府已经履行了4万平方米土地(弥补限价损失80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省高院的裁定书称:“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本案中上诉人称,2012年8月20日扶余市政府向其兑现10万平方米中的4万平方米土地以后,2015年8月10日扶余市人民政府又向其作出书面答复,用10万平方米土地的挂牌价格差价补偿对德卡城市花园项目限价销售的损失计2000万元。由于该允诺一直具有履行的可期待性,原审裁定认为上诉人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最长起诉期限不当,应予纠正。”

但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此案由松原中院和吉林省高院审理后,却出现了惊天的反转,一二审法官对扶余市政府已经实际弥补了德卡公司800万元的限价损失的事实出尔反尔,不予认定,仍以重复诉讼和超过最长起诉期限为由驳回德卡公司的起诉,导致本案“案结事未了,程序空转”。德卡公司认为,由于两级法院法官的枉法裁判,导致其正当诉求没有得以解决,给其造成1200万的经济损失。

德卡公司称:政府针对我公司棚户区限价,给我公司造成6000多万的损失,政府却只承诺弥补我公司2000万,履行了800万元,剩余1200万不给,我公司起诉政府,一二审法官就说超过起诉期限了,在他们眼里,政府欠钱,要几年不给,就说过诉讼时效了。这就是 “府院联动”害我公司。华夏棚户区我公司2009年改造完成,不但没有赚钱,还赔了2000万,投资的本钱想拿回都如此艰难,更别说利润了。负责审理此案的就是松原中院行政庭庭长薛静波法官和吉林省高院行政庭高光法官,他们的枉法裁判,给我公司造成1200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我公司要求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即“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对松原中院行政庭庭长薛静波法官和吉林省高院行政庭高光法官给予追责处理。

然而,就是薛静波这样的法官,居然还对律师进行培训!据网易新闻2023年9月7日报道,近日,松原中院行政庭庭长薛静波和刑事审判庭第一庭庭长丛峰走进2023年度全市律师业务培训大讲堂,对全市250名律师进行培训!看来这个薛法官应该属于松原中院中的精英了,似乎是有两下子,但是其心不正、枉法裁判,能培训出来啥好律师、好法官?不会是培训他们如何按薛静波法官枉法裁判开庭审理案件背书吧?他们培训的人数也真够吉祥的:250!薛静波法官是不是想把松原的律师培训成250,还是薛庭长本人是250?

德卡公司称,接下来将对枉法裁判的法官一个个揭露出来。我公司是在扶余市投完资、对扶余市做出重大贡献的外来企业,政府竟花700多万元聘请全球最大律师事务所大成长春分所律师与我公司打官司,扶余市政府欠企业钱不给和企业打官司,政府主使自然资源局虚假诉讼,一二审均已败诉(见案号:吉民初145号),可他们的诉讼费竟全额给退回,这明晃晃的就是府院联动谋害企业,我公司将对枉法判决的法官审理的案件一个一个的揭露出来,看看他们是不是在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3年7月14日)和9月18日吉林省法院发布“十项措施”全面服务经营主体、助力提振市场信心的政策唱对台戏,松原中院行政庭庭长薛静波、省高院行政庭高光法官,是不是和对民营企业的政策唱反调,还是对着干?

有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涉及到德卡公司的两起案子中,薛静波法官明显属于知法却不依法办案,采用双重标准判案,典型的同案不同判,是典型的枉法裁判。日前,德卡公司已经就两名法官枉法裁判给其造成1200万元经济损失的问题向中央12309中国检察网、国务院互联网+督察网、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中央纪检委和吉林省纪委、监察委进行了进行了实名举报。

对于本案的进展,媒体将密切关注。(记者光瑞  峻岭)

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toutiao.com/article/727848810774464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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