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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梅河口:补偿弄错了对象法院判决违法却不予赔偿?!

2022-01-11 15:46  来源:未知   浏览数:
本站讯 众所周知,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是一件十分敏感的细心活,弄清楚补偿对象是最基本的前提。然而,在吉林省梅河口市,却发生了一件令人匪夷所思的怪事:梅河口市房屋征收经办...

本站讯 众所周知,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是一件十分敏感的细心活,弄清楚补偿对象是最基本的前提。然而,在吉林省梅河口市,却发生了一件令人匪夷所思的怪事:梅河口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简称征收办)不仅把50多万的拆迁补偿款给错了人,而且在法院已经判决其此次补偿违法后,仍然拒不给与房主赔偿,而法院的判决也被指在帮征收办逃避行政赔偿。

征收办未能认真调查弄错补偿对象

 

据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1)吉0581行初2号行政判决书记载:

任钟焕在梅河口市福民街道和盛村有一处80.36平米的房产,是从其父亲任学勋处继承而来的。2014年12月4日,任钟焕申请办理了(2014)吉梅证民字第1564号公证书,公证继承遗产房屋,并于2015年2月5日申请办理房屋继承登记,以原房屋产权证(任学勋)公告丢失声明作废为由,办理梅房权证梅河口市宇第110882号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为任钟焕。但是此房在被征收前一直由其姐姐家(注:金万益和费娜)居住着,姐姐家持有老房产证。

 

2018年2月26日,梅河口市政府作出梅政房征[2018]2号征收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同年3月25日,梅河口市征收办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关于房屋权属调查时,未对上述房屋产权证予以调查核实,只是根据第三人全万益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即老房产证)、房屋买卖协议书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和第三人全万益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情况,依据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与第三人全万益签订了梅河口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协议书并实际履行。2018年3月30日,第三人全万益收到房屋征收补偿款379639元,全部补偿款金额为570629元。

两级法院均判征收办违法却未判决赔偿

梅河口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梅河口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被告未尽履行调查产权证(任钟焕)现已登记在薄的事实,仅以第三人全万益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持有原房产证(任学勋)以及房屋买卖协议承诺书与之签订并履行了房屋征收协议,被告行为是程序违法。

 

但是,法院虽然判决征收办违法,却并未判决征收办应当给与赔偿。判决书称:“原告任钟焕主张确认其为被征收人并要求确认征收补偿标准给付房屋征收补偿费,原告任钟焕对涉案被征收房屋是否享有物权,应当通过民事等其他法定程序予以确认。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梅河口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行政行为违法。二、驳回原告任钟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梅河口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负担。”

任钟焕和他的律师认为,既然征收办把补偿给错了人,法院也判决其此次补偿违法,就应当同时判决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此对这一判决不服,遂上诉至通化市中级法院,但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这再次令他失望。于是,任钟焕再次向梅河口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征收办给付由于违法补偿给他造成的损失570629元。2021年12月13日,梅河口市法院做出(2021)吉0581行初33号行政裁定书,以其提出的赔偿请求属于重复告诉为由,驳回了他的起诉。

重新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后任钟焕再次上诉

对此,任钟焕仍然不服,向通化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梅河口市法院(2021)吉0581行初33号行政裁定书,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后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并指令梅河口市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任钟焕在上诉书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是:

一、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与(2021)吉0581行初2号案件诉讼请求性质相同是错误的。在(2021)吉0581行初2号案件中,上诉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要求被上诉人按照补偿标准给付上诉人拆迁补偿款,是对上诉人失去房屋所有权的一种补偿;本案中,上诉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只是因为上诉人所属的房屋已经灭失,上诉人无法举证证明因被上诉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上诉人造成损失的数额,只能以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全万益签订的协议约定的数额作为请求行政赔偿的依据。故,上诉人在(2021)吉0581行初2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与本案的诉讼请求依据的法律不同,法律关系不同,原审法院认定两个案件诉讼请求性质相同是错误的。

二、案涉房屋所有权利不存在纠纷,被上诉人应依法承担因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关于我国不动产物权所有权的确立问题,无论是依据被废止的《物权法》还是现行的《民法典》,都明确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上诉人通过继承合法获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并于2015年2月5日取得案涉房屋的产权证书,故,上诉人是案涉房屋的物权所有权人是不应该有任何争议的,案涉房屋亦不存在所有权纠纷。原审法院没有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实际上是在帮助被上诉人逃避其应当承担的行政赔偿责任,上诉人的实际损失系因被上诉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导致的,被上诉人就是责任主体,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行政赔偿有法可依,被上诉人应依法承担因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

一位资深法律界人士针对梅河口市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说:其实本案并不复杂,却被法院人为的弄复杂了。征收办作为政府部门,在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前,是必须弄清楚补偿对象的。征收办由于自己的过失,把征收补偿给了他人,就应当自己去要回来重新给到应当给的人手里;如果要不回来,是应当、也是必须给房主以行政赔偿的。但梅河口、通化两级法院却判决由房主自己去向第三人追偿,等于是让无过错的房主承当过错,这是背离现行法律的,是违法的,法院明显是在帮征收办逃避行政赔偿。

对于此案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劲松)

 

原文来自腾讯新闻:https://new.qq.com/rain/a/20220111A02IHK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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