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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收购观音山未果 后企业发展陷入长期困局

2023-06-28 16:04  来源:未知   浏览数:
时光倒回至1999年,广东东莞的观音山只是一座默默无闻、交通不便、无人问津、名不见经传的荒山。 经过23年多的持续不断投资,承包人黄淦波在总计投入超过10亿元的资金之后,观音...

时光倒回至1999年,广东东莞的观音山只是一座默默无闻、交通不便、无人问津、名不见经传的荒山。

经过23年多的持续不断投资,承包人黄淦波在总计投入超过10亿元的资金之后,观音山才有了现在的模样。

如今的观音山,已经是国内首家民营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年游客量突破百万大关,完成了从一座荒山到“南天灵秀胜境,森林康养福地”的蜕变,已然成为享誉中外、声名远播的旅游胜地,成为集康养福地、文化体验、姻缘许愿、网红打卡为一体的国家级AAAA旅游景区,成为珠三角地区休闲旅游的重要目的地,广东著名的文化名山,先后被广东省林业局、旅游局评为“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被联合国相关组织评为“国际生态安全旅游示范基地”,成为了全国发展森林文化旅游事业的成功典范。

然而,在观音山公园的发展历程中,却充满了荆棘与坎坷。可以说,观音山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中国民营企业艰难生存与发展历史的样本。

观音山公园的生存与发展,是民营企业守护绿水青山、捍卫生态文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艰辛故事。迄今为止,观音山公园80%的用电靠自己发电,园区内的违建项目大行其道,生态环境问题亟待解决,而这些违建又有当地力量的暗中操作或支持,公园无力阻止,公园长足发展面临诸多困境。

而这一切,皆根源于原地方政府强行低价收购未果,企业所遭遇的政商关系之痛。有人还清楚地记得,2016年2月4日,已升任广东省副省长的刘志庚涉嫌严重违纪,被中纪委带走调查。此消息一传开,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在大门口燃放鞭炮以示庆祝。

观音山多年来所遭遇的委屈和痛苦,由此可见一斑。

低价强行收购被拒后 国家批准升级为国家级森林公园地方政府竟不承认

观音山的发展,始于1999年11月,彼时的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村民委员会(后改为“石新小区居民委员会”)与承包人黄淦波签订《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联合开发合同书》(以下简称《开发合同》),商定将观音山森林公园打造为一流的具有丰富特色的自然生态公园,开发时间为2000年至2049年。

该开发合同书,获得了东莞市樟木头镇政府批准。2000年,东莞市政府批准成立“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

在2000年12月31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建立银屏山等4个自然保护区和同沙等16个森林公园问题的复函》中可以看到:市政府同意建立银屏山等4个自然保护区和同沙森林公园等16个森林公园,其中就包括观音山森林公园,公园面积为26178亩。

2001年9月,为配合黄淦波成立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音山公司),双方又签订了《协议书》,明确承包关系。

2005年,原国家林业局批准“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升级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

2004年起,为提升品牌价值和管理水平,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始着手准备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并于2005年初向东莞市林业局报送了有关申报材料,请求批准和支持,但东莞市林业局以没有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规划等理由不同意申报。

2005年3月,观音山森林公园先后三次向樟木头镇政府书面报告有关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情况和面临的困难,请求镇政府向市林业局报送有关资料,支持公园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镇政府以没有先例为由拒绝。

无奈之下,观音山森林公园按国家规定只好直接向广东省林业厅申报。

此后,经省林业厅和国家林业局审核,2005年12月23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得到国家林业局批准正式成立。

意外的是,当地政府不仅不承认,还想方设法要撤销这一称号。

2005年观音山成功申报为国家级森林公园之后,时任东莞市林业局局长的罗松茂却多次到省林业厅要求撤销观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称号。

承包人黄淦波称,“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东莞林业局时任领导属于严重违纪渎职。”

与此同时,东莞市政府和樟木头镇政府还以观音山申报国家森林公园未得到镇政府和市林业局的批准为由向国家林业局申诉,欲取消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称号和现有经营公司的权益,还在多次行文中,拒绝承认观音山为国家级森林公园。

刘志庚授意,地方低价强行收购

在东莞市林业局和樟木头镇政府先后拒绝承认、并多次试图取消“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称号的同时,又启动了强行收购的行动。

2006年初,在承包经营人黄淦波不知情的情况下,樟木头镇政府对观音山公园做了规划,并于6月8日下发文件,以“民营企业不能投资旅游产业”为由,要强行收购观音山公园。

时任樟木头镇政府常务副镇长口头通知3000万元收购观音山,且给的不是现金,而是用一处实际价值不到1500万的旧厂房抵价。

而此时,观音山公园的投资已经超过1亿元。因此,观音山负责人当场表示拒绝。

2006年10月10日,樟木头镇政府向东莞市政府上报文件,请求东莞市政府同意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银瓶山森林公园建设规划中。

2006年11月11日,东莞市政府下发《关于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全市森林公园建设规划问题的复函》,称:“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银瓶嘴森林公园总体建设规划中”。

2006年12月6日,樟木头镇政府下发《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经营权调整有关问题的函》通知公园方,“观音山森林公园做好经营权调整工作,于近日将相关资产、账目整理清楚,备齐相关数据,交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待评估结果出来后再商讨股份、经营权、补偿等有关问题。”

而根据《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森林公园的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由原审批单位批准。即观音山公园管理和经营主体的变更必须由国家林业局进行批准。

针对东莞市政府及樟木头镇政府的单方要求,观音山公园只得向广东省林业厅和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求助。

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遭遇,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与垂询。后在有关方面的关注下,2007年4月东莞市政府在《东府办复》(〔2007〕264号)中表示:改变观音山森林公园的权属、经营权等变更问题,樟木头镇政府应与石新小区、承包经营方协商解决。

而后没有多久,2008年9月,樟木头镇政府又多次开会,强调要强行“收回”观音山公园。

2009年3月16日,时任樟木头镇委书记李满堂对黄淦波称,根据东莞市委市政府的意见,樟木镇打算“收购”观音山公园,作价在1亿元左右。公园明确婉拒。

2009年4月16日下午4时,镇政府领导在电话中对黄淦波再次表达了“收购”观音山的决定。

尽管当地政府强行收购公园的行为,后来在上级部门的干预下暂时停止了,但给观音山的发展,却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在收购风声中,公园内部引发了恐慌,员工的大量流失,管理难度加大,经营成本增加,以及在社会上引发的种种猜疑,严重损害了公园的建设和发展,尤其是影响了公园对外招商引资,对公园未来的发展形成极大的威胁。

奇葩起诉抢夺经营权

后来的事实证明,观音山公园遭遇的强行收购行为和接下来的司法手段夺取经营权案,都与原东莞市市委书记、原广东省副省长刘志庚有直接的关系。

观音山公园经营者称,刘志庚早已腐败变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仅法庭查明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就达近一亿元。其在担任东莞市委书记期间,先是授意地方政府低价收购观音山公园,未得逞后又指使地方政府和小区,试图通过司法手段夺取公园经营权。

2010年2月1日,石新小区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黄淦波、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判决归还观音山经营权,要求法庭将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作废,将观音山降格为市级森林公园。

2010年5月7日,基于双方合作期间观音山景区遭到石新小区恶意侵害,黄淦波、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向广东省高院反诉石新小区,请求判决石新小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3亿元。

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高院决定受理,并将石新小区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黄淦波的案件一并移送高院并案审理。

2010年9月20日,石新小区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改“解除双方合同”为请求判决确认石新小区与黄淦波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无效。

为了证明观音山景区在合同期间受到当地小区非法侵害,黄淦波提交了一份2005年石新小区的复函,该复函内容主要反映当时景区私砍林木种果树的问题。黄淦波还提交了有人在观音山私自兴建别墅的数据,石新小区则默许及支持在观音山上违规建别墅等事实。

村民的违建别墅

广东省高院审理认为,黄淦波于2002年在东莞市工商局登记成立观音山森林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就是观音山的投资;2005年观音山获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均说明观音山公司经营观音山森林公园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经多次复核审查,并组织专家多次质证、举证分析,于2014年3月30日对观音山经营权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石新小区居委会的上诉,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观音山公园经营方认为,纵观整个事件,都是在刘志庚等人的主导下,指使原樟木头镇委书记李满堂对民营企业设计的巨大阴谋。

黄淦波称,8年的司法诉讼,企业不仅要付出人力物力应付官司,还要维持景区的营运与建设,很多合作伙伴因为诉讼而停止了合作,这其中的艰辛难以言表。

尽管赢了官司,刘志庚也落马了,但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却陷入了僵局,企业的合法权益至今还在不停地被损害,违建、豪华坟墓蚕食公园土地,企业用电难题长期得不到解决,2000亩森林被毁而无部门去过问,生态被长期破坏的行为亟待解决,观音山的发展之路,依然充满了泥泞坎坷。

观音山的遭遇,也真实反映了东莞的营商环境和广大民营企业发展的困境。

 

原文来自中国网:http://life.china.com.cn.nevn.nl/life/content_200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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