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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公主岭:事实不清争议巨大法院硬判有罪?

2021-07-26 18:33  来源:未知   浏览数:
本站讯 嫌疑人拒不认罪,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混乱,并且多名证人证明被害人是花钱找人立案,但是法院却硬是判了嫌疑人重刑!日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史彦平找到媒体为其丈夫闫立...

本站讯 嫌疑人拒不认罪,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混乱,并且多名证人证明"被害人"是花钱找人立案,但是法院却硬是判了嫌疑人重刑!日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史彦平找到媒体为其丈夫闫立军、儿子闫志博喊冤,希望上级法院能够复查此案,还其丈夫和儿子一个清白。对于此案,有律师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据公主岭市法院(2019)吉038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记载,"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闫立军、闫志博以闫志博能够为当时在部队服役的刘璐办理上军校就学和为刘璐办理志愿兵为由,先后骗取刘璐的父母刘忠海、史艳波人民币20万元。2015年9月份,被告人闫立军伙同闫志伟(另案处理)以为刘忠海、史艳波取回在建设银行做抵押的房照为名,骗取刘忠海人民币69800元。"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闫立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人闫志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闫立军、闫志博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

但是,据判决书记载,此案从一审就存在巨大的争议:

嫌疑人拒不认罪

据(2019)吉038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记载,被告人闫立军的供述内容是:"2014年5月份,史艳波问闫志博刘璐可不可以上军校,闫志博问完后给答复说刘璐的学历不够,没有指标,去不了,只能签士官,刘忠海不同意,刘璐就没转士官。也没有答应过给刘璐办长春市公安局。我与闫志伟、闫志博没有拿过30万元的人情费,也没有向刘忠海借过20万元,没有见过冯友成。闫志博因经营建材商店向史艳波借过20万,还了16万。抵押房照的事我不知道,之前向刘忠海借过1万块钱,到现在也没还上。没有与闫志伟向刘忠海请求用刘忠海的工资卡在信和贷款公司贷款7万元。闫志博给刘璐办当兵的事史艳波家一分钱也没有拿,费用也是我家拿的。"

被告人闫立军的辩护人王学保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闫立军不构成诈骗罪:一、被告人闫立军没有恶意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故意,主客观方面不统一,不构成诈骗罪;在闫志伟没有归案的情况下仅仅通过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不足以认定闫立军参与了两起诈骗罪的事实,闫立军没有收到任何钱款;闫立军始终没有承认参与诈骗的行为,闫志博也表示通过银行转账收到的20万元是借款,而且闫立军也没有参与,也不知情,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用词、语句存在雷同,说明公安机关在取得史艳波的笔录时,明显采用复制粘贴的方式,证据取得不合法,不应予以采信,对闫立军是否最后收到为刘璐办士官的3万元钱,刘忠海及史艳波的陈述存在前后矛盾。二、本案以民间借贷关系为基础,应以资金的实际交付为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害人交付给被告人的金额为369800元。通过银行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能够确定的金额为269800元。

被告人闫志博供述内容:"2014年5月没有和我父亲帮刘忠海办理刘璐上军校的事,没收过30万元人情费,没有向刘忠海借过20万元,刘璐一直在我家商店帮忙,刘璐和刘忠海都知道我退役的事实。""借款时候我父母不知情,我从一开始就把事实实话实说,无一句假话,刘忠海、史艳波怎么想得我不清楚。我没有欺骗任何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因此我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闫志博的辩护人葛先达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闫志博不构成诈骗犯罪,请求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无罪:一、公诉机关没有查明"事实"。被告人闫志博始终认账20万元,但不认罪。此笔资金确属亲属之间的经济往来,所借资金已全部投入经营,此笔资金陆续已还14万元,尚欠6万元。二、"起诉书"中所列的证据证实不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1、"调取证据材料清单",应为"调取证据清单"不属证据,不能归类为书证。2、证人证言存在疑点,证言内容不是证人直接感知,而是听说。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具有以引诱等方法收集的情形。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证人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矛盾,不能够合理解释。3、被害人陈述存在疑点。4、根据卷宗材料记载,被告人闫志博始终认账不认罪,仅有"辩解"而无"供述"。本案经两次退补后,案情已基本明晰,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纯属亲属间的经济纠纷。公诉机关涉嫌徇私枉法,或玩忽职守。三、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依法应予收集、移交的,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闫志博无罪。四、被告人闫志博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方面并没有实施诈骗犯罪行为。五、2019年7月5日第二次开庭由公诉机关提交的六份询问笔录不具有合法性。

证人证言多是听来的

判决书记载:证人冯友成的证言。冯友成当庭证实2014年左右刘忠海自己说需要20万元给连襟闫立军用于给孩子办理军校,是其媳妇杨玲账户转账的,其和媳妇杨玲一起去的刘忠海家,但是中间出去了一趟,自已不记得是否见过闫立军,但其妻子杨玲见过。

证人张国旺证言。刘忠海2014年跟我说给她姑娘刘璐办上军校,找我借了5万块,我说没有5万,就借了他3万块钱,刘忠海给我出了欠条。给刘璐办理军校的事情我不清楚。

证人杨玲证言。刘忠海给他家孩子办工作跟我丈夫冯友成借了20万元,刘忠海跟我和冯友成说是他连襟家的孩子,我不认识。20万元是从我农行卡6228480556185425668转出去的,转给谁不记得了,但是收钱那方的银行卡账号是刘忠海告诉我的。

证人徐帅证言。2014年,刘忠海说着急给他家孩子办事跟我借了1万元钱,具体办啥事我不知道。刘忠海没有跟我说过闫立军、闫志博二人。当庭证实2014年5月份借给刘忠海1万元钱用于给他家孩子办上军校用。

证人史洪福证言。2014年夏天听二姐史艳波说闫志博给刘璐办军校,得拿30万块钱。听我二姐说她拿出了30万,给谁了我不清楚。

看到这里,人们不难发现:以上证人的证言均是听来的,但对于具体事实却都说不清楚,岂能作为给人定罪的证据?判决书中证明嫌疑人有罪的只有两个"被害人"和一个利益关系人的证言,但是,刘璐的证言也是听来的,是听其爸爸刘忠海说的。

判决书记载的证人刘璐(刘忠海的女儿)证言。2014年在部队要报考军校的时候,我爸刘忠海告诉说找我表哥闫志博花钱给办呢。闫志博没有联系过我,都是直接找我爸妈要钱。

被害人刘忠海陈述。闫立军是我"连襟",闫志伟、闫志博是我外甥。2013年3月,闫立军领着闫志伟找到我,说闫志伟要开个超市需要资金进货,然后用我的房照在公主岭市建行贷款18万元,一两个月之后,闫立军领着闫志伟又来我家用我的工资卡在长春信和贷款公司贷款了7万元,这些钱闫志伟每个月都还,后来闫立军找到了我,说闫志博出事了,闫志伟帮着闫志博平事无力继续偿还贷款,说我要想把房照拿回来的话,就再借给他7万元,用来抽房照,闫立军说他手里还有一点钱,加上正好够抽房照的。2015年9月2日,闫立军找人帮我在四平信和贷款公司贷的款,当时贷了7万元,但这7万元闫立军、闫志伟没抽房照,而是拿这钱帮闫志博平事去了。我女儿刘璐2014年时候还在部队服役,闫立军主动和我联系说他家二儿子闫志博在部队认识当大官的,花30万元可以给刘璐办理上军校,闫志博自己也说在部队是现役军官能办成。2014年5月,我向冯友成借钱20万元打到闫立军、闫志博提供的闫志伟的农行卡上,后我妻子史艳波又分三次给了闫志博7万元现金(3万、2万、2万),闫立军说要给刘璐办理志愿兵又向我妻子史艳波要了3万元,因为是亲戚就没有出具收款凭证。直到2014年刘璐在部队复员这个事也没有办成,后来我跟妻子史艳波去找闫立军要这30万元,闫立军一直没给,直到2015年闫志博被公安机关刑拘时我才知道他不是现役军官。

被害人史艳波陈述。闫立军是我姐夫,闫志伟、闫志博二人是我外甥。2013年8月1日,闫立军和闫志伟用我家军转楼的房照在建设银行贷款18万元,用于闫立军、闫志伟开超市用。后又用我丈夫的工资卡在信和贷款公司贷款7万元人民币用来"抽"回房照,这些钱最开始闫志伟都还,后期就不还了。2014年5月左右,闫立军和闫志博跟我们说闫志博在空军部队当现役军官,给部队领导开车,能给刘璐办军校要30万元,我们面谈的时候闫立军他们一家四口都在。我们跟闫立军、闫志博谈好之后,刘忠海跟冯友成借款20万元打到闫志伟的银行卡,后期我又零散借来7万元钱亲手交给了闫志博,部队推荐军校的工作都结束了也没办成,我们就找闫立军,闫立军说再拿3万元签个士官,我就又给闫立军拿了3万元,等刘璐复员到地方,我和刘忠海去找闫立军要钱,闫立军和闫志博说要把刘璐往长春公安局办,之后闫志博就被长春公安局抓进去了。

看到这里,一个很有趣的情节出现了,证人刘璐是刘忠海、史艳波的女儿,其证言是听来的。只有刘忠海、史艳波的陈述相互印证!对于这种证言,法院是否应该直接采信?是否必须有其他证据支持呢?遗憾的是,从判决书中,我们没能找到,却找到了刘忠海花钱立案的证人证言。判决书记载:闫志博母亲史艳萍证言,证明刘忠海花钱报案,并拿刀逼史艳波去的,证明20万元已经还7万;刁连财证言佐证被害人刘忠海花钱报案;刁宇鹏证言证明被害人刘忠海花钱报案、证明20万已还3万。这是什么情况?证人证言如此混乱,法院竟能据此给人定罪?各位看官,看到这里,是否感到有点晕呢?

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诈骗

律师一面剖析判决书一面说:更令人感到混乱的是,据判决书所载,既然认定闫立军、闫志伟、闫志博向刘家借钱又骗钱,判决书记载的就应该是两笔钱,但是判决书中双方认定下来的却只有20万一笔,是闫家向刘家借的,并且已经还了14万元。而闫家骗的20万元在哪呢?判决书说其中的20万元打到了闫志伟的农行账号里了,但是判决书从头至尾也没有提到闫志伟农行账号情况,却只用了一句"闫志伟在逃"就算结案。那么,我们就要问了,既然"闫志伟在逃",其是否收到该笔巨款是否属于悬案?是否应该把这20万元落到实处才能给人定罪呢?其实,要落实这笔钱的下落并不难,办案单位到银行一查不就结了?但是,对于闫志伟是否收到这笔款,判决书中却没有提,也没有提到其农行账号情况。这,是否令人生疑?难道在此案中,公检法办的都是人情案?假如闫家向刘家借钱、骗钱都是一笔钱的话,法院是否把民间借贷弄成了诈骗呢?

对于如此混乱的证人证言,判决书并未理会,也没有进行论述,却直接认定二位被告够罪。判决书称:"本院就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控辩意见经审查后认为:一、被告人闫立军、闫志博是否构成诈骗罪问题。经查:2014年5月,被告人闫立军、闫志博明知闫志博没有为刘璐办理上军校和办理志愿兵能力,而以闫志博能够为当时在部队服役的刘璐办理上军校就学和为刘璐办理志愿兵为由,先后骗取刘璐的父母刘忠海、史艳波人民币20万元,有转账凭证及证人冯友成、杨玲证言、被告人闫志博的供述为证。2015年9月份,被告人闫立军伙同闫志伟(另案处理)以为刘忠海、史艳波取回在建设银行做抵押的房照为名,骗取刘忠海人民币69800元,有贷款凭证及证人张凤臣证实,虽然闫志伟未到案,但能够证明该款闫立军并未给刘忠海、史艳波取回在建设银行做抵押的房照,系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二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因此被告人闫立军及辩护人、被告人闫志博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闫立军、闫志博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做出后,闫立军、闫志博均不服,提出上诉,并坚称其与刘家只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0万是借款,并已还了14万元。但是其上诉却被四平市中级法院驳回。对于驳回上诉的理由,四平市中级法院(2020)吉03刑终14号刑事裁定书是这样论述的:"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并对原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一审认定的两起诈骗罪是否成立的问题。经查,上诉人闫立军、闫志伟(另案处理)以抽回抵押的房照为名骗取被害人刘忠海6.98万元的事实,有信合公司员工张凤臣的证言与刘忠海、史艳波的陈述互相印证,且实际上闫立军未能抽出房照亦没有归还6.98万元贷款,加之闫志博当时已经因为诈骗被捕,故双方不可能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闫立军诈骗7万元的事实足以认定。闫立军、闫志博以为刘璐办理上军校为由骗取刘忠海、史艳波20万元的事实,有转款记录,史艳波、刘忠海的陈述,证人杨玲、史洪福的证言予以证实,相关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二上诉人和闫志博辩护人提出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且已还款14万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此,律师称:四平中院的裁定居然使用推测性语言"不可能"给人定罪!居然出现了事实认定上的错误!闫志博借钱发生在2014年5月,其出事是在2017年,法院却称"闫志博当时已经因为诈骗被捕,故双方不可能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这是明晃晃的罔顾事实!

据悉,至今,闫家人仍在申诉。对于各方的观点,媒体只是如实呈现,不能妄加评断。我们只是希望,闫家人的申诉能够引起上级法院和政法委、检察院的重视,早日查清此案,给当事各方一个能够说得通的令人心服口服结果。

对于此案,媒体将继续关注。

原文来自法治与社会网:http://www.fzshcm.com/society/G2014255NT5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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