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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两级法院居然罔顾争议巨大的证据硬判人有罪?

2021-10-07 21:51  来源:未知   浏览数:
本站讯 不交罚款,就要抠你家坟,把尸体抠出来火化。这话你听谢显林说过吗?律师调查取证时再三追问。没听谢书记说过啊!被称为受害人的村民们说:我们也从来没有去派出所报过案...

本站讯 “不交罚款,就要抠你家坟,把尸体抠出来火化。这话你听谢显林说过吗?”律师调查取证时再三追问。“没听谢书记说过啊!”被称为受害人的村民们说:“我们也从来没有去派出所报过案,都是派出所找我们去的,而且他们在纸上写的是什么也不让看就让签字!”可是,在吉林省长春市,两级法院却这样认定了谢显林的“犯罪事实”,并把他判了两年三个月有期徒刑。更令谢显林不解的是,既然已经被判了刑,他早就该被开出党籍了,可是,他多次去找组织问询,都告诉他他还是一名中共党员!他不禁纳闷:这案子,真是奇怪了、邪门了!

因上访追讨直补款被定两个罪名遭判刑?

谢显林今年刚好60岁,曾经是吉林省长春市下辖的榆树市黑林镇东太平村的党支部书记,虽然刚刚经历了两年多的牢狱之灾,可是对于当初发生的事情还记忆犹新。他告诉记者:因为有200多万元直补款去向不明,他多年来一直在代表村民们上访告状。出事的那天是2018年的7月31日,当时镇上有个领导打电话让他去镇里研究直补款问题,他到镇政府看到,镇人大主席和镇派出所4名警察等5人等在那里。派出所所长拿出一份事先写好的息访协议让他签字,他看到那上面写的不对,坚决不签字,于是就被警察强行带到了榆树市公安局审讯室。在那里,榆树市信访局一位姓张的局长跟他谈话,要求他在息访协议上签字,说要是不签,就直接把他送到看守所严肃处理。谢显林还是不签字,警察就把他直接送进了看守所。这一去,就是两年三个月!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2020)吉01刑终467号刑事裁定书对于谢显林的案子是这样记载的:榆树市人民法院(简称榆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19)吉0182刑初264号刑事判决。

原审判决认定谢显林的犯罪事实有两个:

(一)敲诈勒索事实:1,2015年秋天,被告人谢显林因本村村民孙玉杰的公公石凤荣去世后土葬,谢显林以不许土葬得交罚款,不交罚款扒坟为由,敲诈孙玉杰人民币3000元。2,2015年夏天,被告人谢显林因本村村民陈耀武的父亲陈殿明去世后土葬,谢显林以不许土葬得交罚款为由,敲诈陈耀武人民币3000元。3,2015年1月份,被告人谢显林因崔朋成的父亲崔玉学去世后土葬,谢显林以不许土葬得交罚款,不交罚款扒坟为由,敲诈崔朋成人民币4000元。

(二)故意毁坏财物事实: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显林为达到让村里以前承包村机动地的农户续签2026年到2060年的合同并一次性交费,在周文喜等农户不同意的情况下,指使王喜会将“见绿杀”农药兑入水中,由孙玉军(取保候审)驾驶洒药车将“见绿杀”喷洒到东太平村六组周文喜家玉米地里,致使周文喜家0.54响玉米损毁,经鉴定,周文喜家被损毁的玉米价值人民币10725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显林、王喜会伙同他人故意采取洒药的方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故意毁坏财物共同犯罪过程中,谢显林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喜会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谢显林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多次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关于公诉机关第四、五起指控,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各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可依法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王喜会拒不认罪,应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谢显林犯有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谢显林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喜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显林、王喜会不服,提出上诉。长春中院做出(2020)吉01刑终46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了谢显林、王喜会的上诉,维持原判。

面对争议巨大的证据法院只认定有罪证据?

据榆树法院、长春中院的两份刑事判决书和谢显林辩护人提供的大量证人证言等证据,谢显林案争议最大的的是谢显林收取殡葬保证金和往周文喜强占的村集体机动地里洒农药并收回此地的行为,究竟是职务行为,还是其个人行为,其收取的费用是否被个人占有。

——敲诈勒索罪是否构成?

在谢显林敲诈勒索一案审理中,辩护人提供的殡葬押金收据、记账凭证、付款记账凭证等,证明谢显林收取的殡葬保证金均已进入村集体账户,并没有将其占为己有。与此同时,黑林镇政府农业经营管理站也出具证明,证明谢显林将收取的殡葬保证金用于修水泥路限高杆、补修砂石路和给村通讯员任保心开资,并未将此款占为己有。因此,谢显林的辩护人在一审和上诉中均为谢显林做无罪辩护,其主要理由是谢显林是按照上级政府要求(榆树市政府召开市镇村三级干部会议,镇里又召开镇村组三级干部会议,布置殡葬管理工作,之后榆树全市388个村全都收了殡葬押金),在协助开展殡葬管理工作中,代表村委会收取的火化保证金,并将钱款用于村里修路和修限高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威胁行为,谢显林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对此,榆树法院(2019)吉0182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书是这样记载的:

关于敲诈勒索罪部分:被告人谢显林对前五起指控得到被害人钱款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1.钱的性质是起尸火化保证金;第4起是3000元,第5起是1700元。2.其不构成犯罪,其落实的是2011年开始的镇政府关于殡葬管理工作。2012年向镇民政办交12000元,镇给其发了3000元奖金。2012—2015年镇里开会均要求收取起尸火化金。其收取的起尸火化金钱在村会计保管,用于建限高栏、维修路一万多,给通信员开支花五千,一共花17500元。

辩护人认为,此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告人是职务行为,镇政府应当承担责任,被告人不应承担责任;2.被告人未采取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强迫土葬人家属交钱款,只是暂收火化保证金,如果起尸火化保证金退回;3.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收取的费用用于支付任宝心工资及修建限高杆、砂石路的费用。

但法院认为:“通过法庭调查,综合分析全案情节和证据,公诉机关针对第1.2.3起指控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可以做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辩解用取得的被害人钱款修路及限高栏的问题,因无证据予以支持,且属其收取非法利益后对非法利益的处分,不影响对其非法占有行为的认定,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看到这里,人们不禁会感到震惊,榆树法院竟置大量的证据特别是黑林镇政府经管站出具的证明于不顾,居然称关于被告人用取得的被害人钱款修路及限高栏的问题,“无证据予以支持”,更匪夷所思的是该法院竟然来了一个“兜底”认定,称:即使谢显林将收取的殡葬保证金用于村里的公益事业上了,也“属其收取非法利益后对非法利益的处分,不影响对其非法占有行为的认定”!相信大多数人看到这里都蒙了,什么叫非法利益呢?钱并没有揣进个人腰包,也没有自己用,怎么就叫“非法利益”了呢?又怎么能给人定性为“对非法利益的处分”呢?难道给村集体谋福利、做公益也能定性为“对非法利益的处分”吗?这法官到底懂不懂法呢?

仔细研读榆树法院的判决书,人们还发现一个十分有趣的怪事:7名证人的证言不知所云甚至相互矛盾,而7名被害人的证言均几乎一致,开头均称“被村书记谢显林敲诈了”。为什么这7人的陈述几乎一摸一样?难道是巧合?有律师称:“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这些人的陈述是事先编好的。”

据二审判决书记载,二审期间,谢显林辩护人提交两组新的证据:

其中,第一组证据有:(1)黑林镇农业经营管理站出具的交接单(复印件),用以证实2020年11月10日,谢显林将收方票据三枚付方票据八枚交给东太平村会计徐树恒。(2)记载时同为2015年11月30日的收据一枚(复印件),证实东太平村村委会收到孙玉杰、崔朋成、陈耀武、赵文学、董桂财5户村民交的的殡葬抵押金14700元;(3)记载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的付款单一枚(复印件),证实因修建路障支付给韩井权5595元;(4)记载时间为2017年1月30日付款单一枚(复印件),证实因修路拉砂石料支付给李大伟6750元。

但是,二审判决认定:“以上证据经二审庭审中当庭出示并质证,被告人谢显林无异议,检察机关提出异议称辩护人所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真实性存疑,且不能证实向李大伟、韩井权支付款项使用的就是谢显林收取的火化保证会。经查,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证据来源不明,合法性欠缺,与在案证据之间存在多处矛盾,客观性不足,同时与本案犯罪事实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关联,不符合刑事证据的认定标准,本院不予采信。”“经查、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谢显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执行当地殡葬管理政策为名,对本村多名土葬丧者家属直接或者通过他人以‘不交土葬罚款就要扒坟火化’相威胁、强行索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二审法院称据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毁财罪是否构成?

据二审判决书记载,二审期间,谢显林的辩护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有:(1)东太平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东太平村6组道北经济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是东太平村村委会。2014年周文喜强行在村集体林地里种植玉米,周文喜和村里签订的林地合同是在村里打药后签订的经营合同。(2)2011年到2013年会计凭证,证实黑林镇东大平村在2011年到2013年每年均入账经济林发包款,用于证实周文喜等人每年都向村里交费,所耕种土地是村里的机动地。

但二审法院同样以这些证据是复印件为由不予采信!

二审判决称:“关于谢显林、王喜会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问题。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害人周文喜与东太平村村委会签订有林地承包合同,案发时涉案土地尚在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内,东太平村党支部书记谢显林为达到让周文喜等村民同意重新签订合同并一次性缴纳承包费的目的,伙同王喜会将农药‘见绿杀’兑入水中,指挥孙玉军驾驶洒药车喷洒周文喜家玉米地,造成周文喜家0.54垧玉米损毁。上述事实有证人曹井双、孙玉军、徐树恒、周玉先、周文奇、任保心、高景臣等人的证言及被害人周文喜陈述证实。谢显林对找人在周文喜家玉米地中喷洒农药的事实亦供认不讳,但辩称是为完成当地政府部署的退耕还林工作,但省政府办公厅及榆树市政府退耕还林文件、黑林镇林地清收方案以及证人张守军、谷云证言均证实没有任何文件和领导授权村委会铲除村民承包林地上耕种的农作物。谢显林关于涉案土地是村里机动地的辩解,与卷中涉案土地的拍卖合同书、见证书等书证及证人证言相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成立。故,即使相关村民在履行林地承包合同过程中,存在违反退耕还林政策的行为,谢显林作为村支书亦应通过民事或行政手段依法处理,而无权擅自决定向村民承包土地喷洒农药毁损农作物。谢显林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长春中院的“在案证据证实被害人周文喜与东太平村村委会签订有林地承包合同,案发时涉案土地尚在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内”的认定,谢显林和其辩护人认为,这是明显的罔顾事实,因为所有证据都能证明喷洒农药之前,周文喜拒不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因此谢显林才以村书记的身份带人去收回村集体机动地。案发后,周文喜到黑林镇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答复:这是国家的退耕还林政策,不予受理。周文喜又到黑林镇政府上访,镇政府主管林业的副镇长古云接待的,古云还拿出文件给他做了解答,周文喜回来后才主动找到村委会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怎么能认定“案发时涉案土地尚在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内”呢?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此事过去四年后,派出所旧事重提,居然用这件事给谢显林定罪,在没有现场(被喷药的地已经被收割四年后)的情况下,派出所拿出一份只有公章没有鉴定人签字的所谓鉴定报告,并据此给谢显林定罪!明眼人都知道,这是一份虚假鉴定报告,但是,两级检察院和两级法院居然采信!从黑林镇政府、东太平村委会到村民们,都知道并出具证据证明周文喜强占的地是村集体的机动地,法院竟称“无其他证据佐证”!而且,喷洒农药后并没有造成绝收,村民们都可以证明,但两级法院却硬是认定造成绝收。从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地清收还林的工作意见(吉政办明电【2014】99号)到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清收还林成果坚决制止毁林复耕的通知,都明确要求“在清收还林地块内毁林复耕、偷种抢种的农作物予以强制清除”,谢显林作为村书记只是执行上级的政策,公检法三家却罔顾事实联手硬给人定罪,这不是明目张胆的颠倒黑白、枉法裁判吗?

申诉再被驳回谢显林无奈已实名举报

针对两级法院判决书对证据的认定,尤其是对于长春中院关于辩护人二审期间提供证据被认定为复印件一事,谢显林和辩护人提出强烈抗议:我们在法庭上出具的都是存档的证据,因此在复印原件后,原件存档单位又重新加盖了红色的公章,这种证据在任何法庭上都被认定为原件,长春中院如此认定,纯属罔顾事实硬给人定罪,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二审判决宣判后,谢显林仍然不服,向长春中院提出申诉。在此期间,辩护人找到判决书认定的陈耀武、崔朋成、孙玉杰、赵文学、董桂森等几个被害人,调查询问的同时还做了同步录音、录像。令人感到震惊的是,这几个被害人均称:没有听到谢显林说过“不交钱就抠坟”那样的话,也没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有的是黑林镇派出所把他们找去的,有的警察主动上门找他们的,而且警察在纸上写的是什么也不让看,就让签字!然而,长春中院却再次做出令人震惊的动作,于2021年7月20日,将谢显林的申诉驳回。

谢显林和他的辩护人认为,这些被害人的证言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例如,律师问陈耀武:“你在公安机关作笔录时,你是否说过:‘因为我寻思,我土葬不合理,我现在人又不在东太平村住,我不交钱,怕他又起坟弄景的。我也得罪不起谢显林,所以才交罚款3000元。’”陈明确回答:“那我可没说,我可没说得罪不起,哪能说那话呢?”律师问:“在收取土葬罚款或保证金时,谢显林是否对你有威胁,恐吓的语言或行为?”陈陈耀武称:“没有,没那事。”

例如,律师问崔朋成:“谢显林有没有直接和你说不交钱就抠坟之类的话?”崔:“没有。”律师:“你是否在公安机关说过:谢书记说了,你要不交罚款就要抠坟火化了,罚款三四千元’,有没有这个事?”崔:“这个话是传的,不是亲自在谢书记口中说出来的。”律师:“你父亲土葬后,谢显林是否有恐吓、威胁你的语言,或者行为让你交钱?”崔:“那没有,肯定没有。”

例如,律师问赵文学:“你是否在公安机关说过:‘谢显林是否对赵文学说过,因为其母亲土葬没有火化,要是不交罚款,就到舒兰山上把其母亲坟抠了?’”赵:“谢显林没说过,那我没说。我跟公安没说过这话。”律师:“谢显林是否对你说过,因为母亲土葬没有火化,要是不交罚款,就到舒兰山上把母亲坟抠了?”赵:“没说过。肯定没说过。”

与此同时,多名被害人还证实,黑林镇派出所民警在做笔录时并没有让他们看笔录的内容就让签字。其中,崔朋成在律师问到笔录问题时说:笔录“是我签的,当天写笔录,内容我没看见,我签的纸上是有字,但是内容我不知道,内容我上哪里看的啊?他问我问题,完了后来签的字。在高宏宇家签的。”赵文学则证实:“打完了之后让我签字,但是内容我没看见,人家(公安机关)不让我看,他把内容遮挡上了。”

这些被害人还证实,公诉机关即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从来都没有找过他们核实情况。

但是,令谢显林和律师感到遗憾的是,长春中院并没有采信这些证据。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谢显林向中央和省市纪检、监察等部门提起实名举报。他在实名举报中称:因为上访追讨200多万元直补款得罪了时任榆树市主要领导,在这名主要领导的指挥下,黑林镇派出所几位办案民警制造虚假的报案材料、编造虚假的证人证言,强行罗织罪名,榆树市检察院、长春市检察院没有找当事人核实就提起公诉,榆树、长春两级法院法官枉法判决,才造成了这起冤案。对于这样的判决,连一些律师都感到吃惊,他们说:没想到在20世纪的中国,在党中央一再强调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还会出现这样的冤案,这样的枉法判决!他微笑着说:如今,当初那位榆树市的主要领导已经锒铛入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那些按照其指示编造虚假证据,明目张胆制造冤假错案的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于此案,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杨涛 李辉)

原文来自腾讯新闻:https://new.qq.com/rain/a/20211007A0729K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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